原文恕刪。
我是想借標題問個卦: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
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
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75699
但是,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無法看出來,到底有沒有人幫被告辯
護。
所以我想問一下,有沒有知情的大大知道,這件被告是被告自己選任律師
還是主動請求訊問而不選任律師,抑或是審判長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來為被告辯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