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老實說
: :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在跳針恐龍法官和原始資料的啊
: : 他們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係採直接審理主義
: : 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
: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 : 原則上是不得採為證據的
: : 而這個案子誤判的原因也很簡單
: : 就是被告自己放棄了自己的詰問權
: : 未能要求證人到庭陳述
: : 詳細說明其所見所聞
: : 完全僅依警詢及偵察卷宗所載之資料作為判斷之依據
: : 結果警察記載錯誤,檢察官也跟著錯誤,被告又未於庭上抗辯該等傳聞證據之真實性
: : 或者要求證人到庭對質
: : 法官當然就只能依照警詢,偵查紀錄判斷
: : 何錯之有?
: 法匠最喜歡幹的事情就是
: 當別人講到法匠無法反駁的點的時候,就會寫很多然後裝沒看到刻意迴避
: 然後抓著根本不重要的幾個小點在那邊打,然後說別人沒看判決書
: 但很抱歉,拎杯判決書看很熟了,你這法匠有種就來正面回應一下
: 為什麼法官可以用當事人三個月後的通聯位置紀錄,來證明事發當天不在現場?
: 前面有個一號法匠可能內心也覺得這點太扯,所以偷偷把三個月後記錄改成當天紀錄
: 前面有個一號法匠可能內心也覺得這點太扯,所以偷偷把三個月後記錄改成當天紀錄
: 馬上被我抓包,然後也馬上消失不見(標準法匠動作)
: 結果現在來個二號法匠直接裝作沒看到這點了,好像也不太意外
: 法官的態度很明顯啊,不利被告的全部採信,有利被告的全部不信
: 雖然有兩個證人證明被告當天人在市場,但身為菁英法官
: 反正只要拿事發後幾個月的紀錄說證人不可信就行了,非常簡單
: 另外法匠有沒有種來正面回覆一下這個案例
: 來告訴我們到底是怎樣法官沒錯不會錯?
: 事件影片在此,不過影片講的不是很正確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3i4Ur-qsCE
: 民國98年2月13日16時25分
: 受害者 甲騎車時遭到後方追撞,起來後看到肇事者 乙直接逃逸
: 相關證據與證詞如下
: 1.受害者 甲:被追撞後,肇事者乙說要移車就跑了,於是當下記下車牌號
: 旁邊一位媽媽也記下號碼,兩人核對無誤
: 註:這位路人從頭到尾僅出現在甲的自述中
: 2.證人A:沒看到車禍發生,只看到事後一男一女交談,沒看到車子跟車牌
: 3.證人B/D:乙當時在上班,到17點才下班(事發時間為16點25分)_
: 4.證人C:當下看到車禍並報案,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但沒看到車牌
: 5.完全沒有監視器拍到事發情況
: 6.乙的車子經查驗後沒有擦撞跟轉移痕跡,但超過一年所以不算數
: 7.乙的父親聽說兒子被抓,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
: 8.乙的測謊沒通過,但地院認為測謊原本就不能當作直接證據來用
: 8.乙的測謊沒通過,但地院認為測謊原本就不能當作直接證據來用
: 從上述相關證據與證詞,可以發現完全沒有物證證明乙追撞
: 唯一牽扯到乙的僅有受害人 甲的自述,以及從來沒出現的路人
: 所以地院判決 乙 無罪,到這邊一切都還很正常
: 結果到了高院,完全逆轉,高院的理由如下
: (1) 甲是停車管理員,而且號碼跟路人核對過,所以她說的號碼絕對沒錯不會錯
: (再強調一次,這路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
: (2) 證人A沒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所以證人C證言不可信
: (證人A完全沒看到是什麼車肇事)
: (3) 證人B/D的對一年前的印象有矛盾,對乙有利的證詞記的太清晰不可信
: (4) 乙的爸爸有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代表是乙撞的(黑人問號?)
: (5) 攝影機沒拍到事發經過,無法證明肇事者不是 乙
: (高院直接講明用有罪推斷了....)
: (6) 因為乙測謊沒過,所以是乙撞的
: (高院認證,以後可以用測謊機來判決了)
: 然後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表示
: (1) 乙不可信
: (2) 甲記的號碼跟路人比對相符,可信
: (這是一個從頭到尾都不曾出現過的路人)
: (3) 證人ABCD全部不可信
: 結論就是只有甲的自述是可信的,所以乙有罪
: 鄉民以為完了嗎? 還沒完
: 經過新聞報導後,有兩個新證人跳出來,證明肇事的是一台汽車
: 經過新聞報導後,有兩個新證人跳出來,證明肇事的是一台汽車
: 而且新證人就是當時跑去扶起甲的人
: 最高法院表示:不可信,不用重審了
: 但神奇的,如果不管那個被撞的人的說法
: 把其他證人的證詞是可以全部串起來毫無問題的
: 所有的證詞當中唯一與他人矛盾的就只有甲
: 所以說法官真的是 威
: 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情況下,僅採信 受害者 的單方面證詞
: 而其他所有證人一概不予採信,即使有新證人也懶的理
奇怪 怎麼過了這麼多天法匠都不敢回應這篇?
你看完判決書提出這麼多疑點 法匠怎麼不敢回應?
法匠整天罵人不讀書 不看判決書
重點是你看完判決書提出這麼多疑點
法匠唯一的回應就是
「許姓少年自己不請律師 活該」
還有張月英的案子也是 法匠只會一直跳針
「張月英自己不請律師 自己不抗辯傳聞證據」
事實上 張月英就是有抗辯車子顏色
她說她老公看見車子照片是白色的
可是警察沒有把機車照片交給檢察官
她明明就有抗辯車子顏色跟她的紅色不同
到底法匠在發什麼瘋啊?
整天亂護航
連還沒開庭法官就把判決書草稿打好
法匠還說「這只是備忘錄而已 你們法盲不懂」
原來法官的備忘錄不是寫在空白紙上面
法官的備忘錄上面會打「高等法院民事庭判決」
還要註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地址
備忘錄要備忘未來三天後言詞辯論終結上訴駁回喔!
法匠的思維真的與眾不同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