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交通事故無法套用毒樹果實理論?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7-23 04:28:32
※ 引述《nextpage (內湖亨利塚本)》之銘言:
: 在非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其證據將被不被採納
: 這種法律觀念看來是蠻有其邏輯性
一、證據排除法則(因違法取證行為所取得的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上的非法取得證據,不必然被排除,
真正有明文排除的也不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 項(但該項但書也設了例
外規定,所以其實也不是必然排除),所以很多違法取
得的證據是否排除,引起了學說上很大的爭議,大致上
就是絕對排除、相對排除、不排除三種學說。
依我個人的理解,實務就是口嫌體正直,嘴巴上似乎較
傾向相對排除,所以產生了95年第18次刑事庭決議及93
年度台上字第664號判例所舉的8 項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 的具體審查基準,這些標準其實是很虛幻的,反正
就是個案法官自行認定,其根本就是怕一些重罪因為證
據排除而變成無罪,而引起爭議,所以,實際上就是採
不排除說(怕你查不到決議、判例,把標準列給你看)

(一)違背法定程序時之客觀情節。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險與實害。
(六)禁止使用證據對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七)國家機關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八)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二、毒樹果實理論(從作者的文字,我是看不出來有在講毒樹
果實理論,不過推文既然有,就一併介紹了):
(一)毒樹果實理論和證據排除法則不一樣,證據排除法則是
處理「因違法取證行為所取得的證據」,而毒樹果實理
論處理的是「前次『違法』之又證行為是否會『污染』
後次之『合法』取證行為所取得之衍生證據」,白話一
點講,大致有下列四種情形(供述證據指人說的話,例
如告訴人指述、被告自白、證人證詞;反之則為非供述
證據):
 1、違法取得供述證據(毒樹,證據排除法則)→合法取得
供述證據(毒果,毒樹果實理論)。
2、違法取得供述證據(毒樹,證據排除法則)→合法取得
非供述證據(毒果,毒樹果實理論)。
3、違法取得非供述證據(毒樹,證據排除法則)→合法取
得供述證據(毒果,毒樹果實理論)。
4、違法取得非供述證據(毒樹,證據排除法則)→合法取
得非供述證據(毒果,毒樹果實理論)。
(二)這個理論實務上是不採的(96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
):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
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
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係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
但民國96年7 月11日新增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5
項已明文採取毒樹果實理論(民國103年1月29日,改列
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2、3項)。
三、以上都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公務員不法取證」,至於
「私人不法取證」就有另外的爭議了,所以不能套用。
: 但交通事故的判決往往有些與此種邏輯觀念相違
: 比如
: 一個沒有駕照無權上路駕駛的小屁孩
: 在路上因為自己因為沒有交通規則觀念,
: 而直接違規撞擊它車肇事
: 導致自身的傷.殘.亡
: 在法律的判決上,涉入此件車禍另一方
: 往往不能全然無責,甚至可能負上50%以上肇事責任
: 如果能套用毒樹果實原則
: 無權上路駕駛的小屁孩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必須負全然的責任
: 請問板上的鍵盤法官與律師,有何見解?
您舉的例子和毒樹果實完全無關,而是因果關係和與有過失的
問題(在刑事程序上就是量刑所考量的因素之一;在民事程序
上就是賠償金額考量的因素之一)。
您說的問題,也是目前實務上較為人詬病的問題,我前面有一
篇文章就寫過「臺灣的車禍就是這樣,司法常常就是雙方各打
一大板,以為這樣會讓大家更注意交通安全,事實上,這種見
解反而會讓有些人覺得,反正我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事故,也
是要負擔責任,我不遵守交通規則,我也不用負全部的責任,
不如不要遵守交通規則的感覺」,當時有些人認為我是在胡扯
,不過這段話是我在聽有當過檢察官的補習班老師在上課時說
的(非原話,但大意是如此),依我個人看過的判決,也是有
這種相同的感想。
PS我剛剛特地再聽了一下錄音,找到了這段錄音,認為小弟是
胡扯的,可以來信,我可以把錄音寄給您驗證。
所以,我個人認為,第一步是應該要去清楚的定義什麼誰是有
路權的人(就像在閃光號誌的路口發生車禍,有的判決認為只
閃光黃燈那方只要在速限以下,就是有減速通過(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4162號判決),有的判決則否,甚至還有認為時
速2X公里沒有減速通過的,這樣沒有明確標準的東西,根本就
讓人民無所適從),而有路權的人本來就不應該因為其他人的
違規而負責任,這樣才是正確的事,而不是和稀泥,讓兩邊都
要負責任。
作者: Beanoodle (屏東尼大目小栗旬)   2017-07-23 04:30:00
恩恩跟我想得差不多
作者: tgyhum (vinc)   2017-07-23 04:32:00
路權不是絕對的.. 所有有開車的就是有義務注意前方車況路權只有相對的 不管哪個國家都一樣出車禍就是兩造過失相抵
作者: pigking75 (ppppp)   2017-07-23 05:33:00
你認真了
作者: snadkimo (視可不見,見可不念)   2017-07-23 07:01:00
推用心
作者: max006 (寂靜的歌聲)   2017-07-23 07:12:00
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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