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雲:宗教法簡單就好
聯合報
記者徐白櫻、陳宛茜/連線報導
內政部研擬宗教團體法,規範部分宗教行為,草案引來部分宗教團體連署抗議,對此台中
教育大學台語文學系副教授林茂賢認為,「愈少的規範、就是愈多的尊重。」他認為台灣
民智已開,政府不需插手管心靈信仰之事。
佛光山開山宗長星雲大師也曾針對宗教法發表見解。星雲當時表示,支持立法規範有關財
務、稅法與建築等世俗項目,但弘法、傳教與靈修活動,他認為應尊重「僧事僧決」,由
教界自己制定的儀規來解決。
談到「宗教團體法」,根據人間通訊社刊載,星雲大師在六月廿四日曾針對宗教法立法問
題提出個人見解。
星雲表示,宗教本身有它自己的律法、戒法,政府只要對社會世俗上的財務、稅法、建築
、宗教師資格認定、寺廟住持升等,給予一點規範就好;其他弘法的、傳教的、靈修的活
動,政治就尊重「僧事僧決」,由教界自己制定的儀規來解決就好。
星雲指出,宗教法簡單就好,只須把握幾個要點制訂明確規範,如訂定出家資格、寺院住
持須佛學院畢業等,政府要朝積極面管理,不要什麼都不准。
星雲在文中也呼籲,希望有對宗教了解的官員代表政府,與佛教裡有法律常識的僧侶對談
,把彼此的河水、井水說清楚,不要互相冒犯,各自本分,宗教還是要有個立法,共同遵
守,比較合理、公平。
https://udn.com/news/story/11331/2597794
八卦是宗教團體法草案研議這麼久
開這麼多次座談會
還是有人搞不清楚重點
宗教團體法管的是宗教法人處理資產的方式而非宗教行為以及教團的運作方式
宗教團體法除了成立法人時必須在章程紀錄教義 宗教師的認證方式以及免職方式等內容
外
根本沒有管你們的教義
沒有管如何實行宗教活動
更不會管你們怎麼任命宗教領袖
更談不上宗教師資格 住持任命
頂多是在登記為法人後設立的法人負責人(注意 是法人負責人 而非宗教本身的宗師 主教
還是任何最高指導者 雖然大多是兼任啦)必須是民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者
還有法人管理監察組織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出三分之一等等世俗性質的規範外
其他你作為宗教腳色的上師 住持 宗教師要怎樣選 都是你們自己訂的
宗教團體法才不會介入訂立過程咧
當然啦 要是提出的章程對於教義的說明太豪洨
像是宗旨是要用保險套塞爆馬桶之類的可能會被打槍啦
但是星雲大師等有頭有臉的宗教人士會鼓勵塞爆馬桶嗎? 不會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