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7-07-24 09:50:01※ 引述《cake10414 (Peter)》之銘言:
: 警方說,前天晚上9時許,鄭男打電話給陳女,告知:「我有東西要給妳,出來一下!」
: 陳女走出家門,就被鄭男用膠帶綑綁雙手,帶到新北市泰山區一家摩鐵,毒打一頓後又押
: 上車,在桃園虎頭山一帶亂繞,因車子水箱故障,停在路邊察看,陳女趁鄭男不注意時,
: 爬到駕駛座將車開走。
: 律師林富貴表示,本案男子手持鐵棍,能否在車內揮舞,造成女子立即危險,恐有疑慮,
: 反而是女方拿的藍波刀更具威脅,除非女子能證明在車內遭猛烈攻擊,生命受到威脅,才
: 能構成正當防衛,否則仍可能被視為防衛過當或藉機殺人。
: 林富貴表示,《刑法》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之行為可不罰,防衛過當者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殺人罪則是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
看留言 我覺得.......仇母豬跟看事情 還是要分開看啦!
從律師的發言 很明顯可以看到
台灣的法律 都看重表面證據 從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這樣
不怎麼考慮心理這類因素
因為事情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 無法將心比心
整理一下我看到的
1.女方手被膠帶綑綁過 手相較於未被綁過的手 比較麻 影響抵抗時的發力
2.女方在摩鐵被毒打過 疼痛會影響抵抗時的發力
3.女性在體能上 通常弱於男性
4.女方被載 在山上一帶亂繞
5.以上4點所造成 除了體力上已經被削減 心理更會產生恐懼
(尤其被毒打+山上亂繞 會覺得要被埋屍體了)
6.當時女方能拿到的 就只有刀 因為車是男方的 女方根本不知道其他地方 還有什麼武器
7.因車內空間狹隘 持刀也可能受對方搶奪
8.女方的攻擊機會 客觀來看 只有一次
且必須做到 造成男方無法繼續攻擊的狀態 不容失敗空間
(因手錶問題、
男方毒打施暴過後 可能未消的兇性與怒氣、
女方趁機逃跑 打電話求救的行為.....都會使男方更處於暴怒的情緒)
所以當男方抓到女方後 抓回車上
心態上 施暴行為會增加報復性 (EX:被我抓到了吼 敢跑? 再跑阿 看我怎麼教訓你)
客觀來說 會比先前更嚴重
故以女方立場 必須一次攻擊 就使男方失去行動力
而劃傷頸部 比劃傷身體
更能造成體力的衰減 及心理的膽怯
以上種種 我是認為對女方有利
但台灣的法界 只看這兩點
1.女方武器的威脅性較高
2.車內空間不適合男方鐵棍揮舞
(鐵棍其實可以用戳的、用鎖喉的
且空間除了不利揮舞鐵棍 也有我第7點說的 搶奪的方便)
法律上 死者為大的觀念 永遠改不了
前因後果 心理因素 都被縮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