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到小七領個錢也會搞到進警局被審了三個小時是哪招?
6/25的時候家人莫名其妙接到台中四平派出所通知我被警方
認為是詐欺車手,被叫到警局看監視器畫面指認,我也被要
求6/26到警察局做筆錄。
本來以為只是去說明協助調查,結果到了才發現警察根本直接
把我當犯人。只因為我剛好在詐騙集團車手領錢的時間點前後
到同一台提款機領了錢,在沒有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的情況下,
僅憑一張不知道哪裡的路口監視器截圖和我進出超商的畫面,
就一口咬定我是車手。就算超商內的監視器畫面根本看不清楚
案件發生前後提款機的使用狀況,任憑我說破了嘴甚至提出銀
行紀錄想證明我只是單純從自己帳戶提款,四平派出所的警員
還是執意把我當犯人要我做筆錄,三個警察硬是輪番訊問了三
個鐘頭,甚至當著我家人的面直指我說謊。
一個發生在四月的案子,兩個多月只查到那點東西,還拿著那
些所謂的“證據”把我留在派出所從下午六點到九點,期間各
種威逼利誘就是想匡我認罪做筆錄。要是當時做了筆錄被移送
檢方,警察的辦案績效到手案件結了而我的災難才剛開始,要
面對的可能就是跑不完的法庭。
坐在辦公室看監視器畫面,亂槍打鳥的叫人來審問,希望犯人
乖乖跑來警局做筆錄,這就是警察辦案的方法?還是缺業績缺到
不擇手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