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團串聯 反干預宗教自由
中時電子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24000264-260118
2017年07月24日 04:10 郭建伸/台北報導
「心靈層次豈適用世間法?」「滅香事件」暫歇,但宗教團體仍質疑內政部草擬《宗教團
體法》,有干預宗教自由之嫌。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昨受訪時說,雖然《宗教團體
法》提供成為法人的條件,但各宗教團體仍自訂章程及運作規範,不影響宗教自由。
昨天有98座宮廟上凱道「反滅香」,台灣佛教總會等團體發起網路連署反對《宗團法》,
指出草案以「管理」、「防弊」為目的,就是違憲;台灣宗教聯合會並成立「拒絕違反憲
法的宗教立法」臉書,並已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送出反對提案,徵求連
署。
《宗團法》草案明訂,宗教團體依法可登記為「宗教法人」,可依其教制自訂章程,建物
基地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等,外界捐贈的財產則登記在法人名下;相關稅賦比照現有稅
法標準,若無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得免辦所得稅申報。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程度金額,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並於年度結束後6個
月內檢具財報給主管機關。草案也禁止分配盈餘,且若接受捐獻財物,應將相關資訊公開
。
此外,若有私人捐贈土地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使用,宗教法人可先
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土地移轉、未依原規定用途,則必須增課、追徵
土增稅。
《宗團法》第17條規定,當住持或主委怠忽職守,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此規定亦令宗教團體無法接受,認為會造成教派、傳承
、教規的混淆,甚至埋下政黨介入或內外部鬥爭的禍端。
鄭英弘表示,現行有關宗教的法令,僅有民國18年訂定的《監督寺廟條例》,不僅只規範
佛、道教,其中更有條文被大法官宣布違憲,頗不合時宜;雖然現行已有宗教團體成立「
財團法人」,但財團法人的制度無法適用在有隸屬關係的宗教組織,所以內政部才擬以特
設的「宗教法人」作為方向。
即使未來《宗團法》施行,鄭英弘說,也不會強迫所有團體都要成為法人,現行是財團法
人的宗教團體可維持現狀,若無意成為法人的宮廟,則改領寺院、宮廟證繼續運作,並不
受影響。
內政部所擬的《宗團法》草案,已舉辦過座談會,但尚未送至行政院審議。鄭英弘說,內
政部日後會更周延廣納意見。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