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宗教團體法違反憲法可能有點莫名其妙。
台灣所經歷的宗教發展與西方的政教關係並不相同。
台灣的政教關係,民眾一直認為宗教屬於世俗事務,為一種習慣與行為層次的自由。
與西方理解宗教作為個人價值與世界觀的體現有很大的差異。
同時宗教自由作為一種自由權利,並無受到特別對待。
也就是說在憲法層次,其實宗教自由對政府並不需要特別對待。
亦即釋字490號所謂:
「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
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 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所以政府基於管理、監督或防弊的角度,
要求宗教團體進行公開徵信,財務透明,加強內控,都是一種責信的表現
而這樣責信是可以促進公共利益的。
而且基於免稅或減稅稅務的優惠,即是認定宗教團體的宗教活動具有公益與教化功能。
基於促進公益的角度給予免稅,意見這麼多,不然宗教團體就不要免稅。
哪有免稅又不給人管的,得了便宜又賣乖。
宗教團體,做人不要太貪心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