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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大學生半工半讀。
大約7個月前到一家喜歡的服飾品牌打工,而今年勞基法修改後,我們公司規定如下:
工讀生每上五天之後要休一天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也就是說一天8小時一週五天共計40小
時,一個月4週160小時(最多的狀況下)。
那我有一個問題想問,假設我一天上9小時或是10小時,後面超時的一個小時或是兩個小
時應該要給付加班費吧?
還是加班費是看總時數超過的時間來算?
我有跟管理階級的詢問過,得到的回應是:我們公司有跟勞工局談過可以讓工讀生連上10
小時。
這樣子的狀況下我是不是應該會簽署合約代表我同意這項規則?最近也看到公司群組有說
勞檢處來稽核不可以給他們看到電子檔的簽到表,只能看手簽的簽到表,電子檔是正確的
上班時數,手簽表是沒有加班的時數。這是不是驗證了管理階層的在騙人?
如果我去檢舉的話會得到勞檢處的回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