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岸關係條例33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
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來源:
http://www.6law.idv.tw/6law/law/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htm#b90b2
其實一直以來,加入共青團都是違法的,只是我們偉大的*陸委會*當眼瞎了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56763
不會特別找麻煩,可惜你幹了*特別*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