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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立法院秘書長:水球男公然觸法將移送法辦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對於水球男的後續處理,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下午召開記者會
表示,由於韓生介入立院議事攻防,恐造成立委受傷,已公然觸法,將移送法辦。
林志嘉表示,經查證,第三會期迄今立法院從未獲得各媒體來函為實習生申請單日採訪證
,19日韓福宇等三人,由中時電子報副總編輯張怡文攜同進入中興大樓一樓大廳,經國民
黨籍徐志榮委員助理丁旗源帶領下,前往8樓會議室,稍後也由丁旗源帶領下欲從鎮江二
崗進入院區,警衛隊發現張怡文等4人並未攜帶相關證件不予放行,丁旗源向警衛隊表示
皆為辦公室同仁,要求駐衛警放行,並一路前往9樓大禮堂,同時再次經警衛隊攔阻,丁
旗源則表示這些人都是助理,警衛隊疏失不察逕自放行。
法制局表示,將依刑訴法241條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39條將韓生移送法辦。
立法院將做以下處置:
一、國會殿堂中,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皆受憲法保障,由於韓姓實習生未能遵守行為分際
,介入委員會議事攻防,更以水球丟擲主席台,恐造成委員及議事人員受傷,相關行為皆
有錄影畫面證實,已公然觸法,本院將就韓福宇的違法行為移送法辦。
二、對於韓姓等三名中時電子報實習生,其行為應受所屬單位督導,且相關人員進入立法
院亦未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逕由徐志榮委員助理丁旗源矇騙警衛隊帶一行人進入立法院
,韓福宇等相關違法行為已對立法院形象造成重大傷害。立法院將正式行文要求徐志榮委
員以及中時電子報應向本院說明。
三、對於本院警衛隊違規放行等疏失,將進行處分。
四、為維護立法院委員安全及會議進行,避免委員行使職權時受到不當干擾,立法院將針
對委員以外人士,進行嚴實查核證件,並加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管理。
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9條(調查原因)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
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我看完這兩條完全看不出民人在立法院跟這兩條的關聯是XDDD?
請問法制局說出這種話,中央的法律人才都是工讀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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