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時:是立委先丟水球 立院應法辦立委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7-07-25 17:55:12
※ 引述《superhan78 (superhan)》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725/974447.htm
: 東森
: 2.完整新聞標題:
: 中時:是立委先丟水球 立院應法辦立委而非追殺學生
: 3.完整新聞內文:
: 《中時電子報》實習生韓福宇在立法院審前瞻預算時與國民黨立委大丟水球,立法院宣布要將韓移送法辦。對此,《中國時報》25日大動作以頭版回擊立院,下午更發聲明反駁,「實習生怎麼可能是共諜!」《中時》還說,丟水球完全是年輕人一時興起的意外之舉,且是立委先丟,立院應法辦立委,不是追殺學生。
: 《中時電子報》3點聲明:
: 1、實習生怎麼可能是共諜。韓生就讀北京中國傳媒大學,曾參加以服務社會為目的的「志願者協會」,之後退出,並無參加共青團。韓母也表示,全家只是普通平民老百姓,沒想過會被抹黑、以莫須有的罪名追殺,不解這個政府為什麼會這樣。
: 2、此事和國家安全完全無關。證諸韓生家庭背景與事後認錯道歉等事實,丟水球完全是年輕人一時興起的意外之舉。在國會殿堂,這種行為容或不當,但絕非如外界部份人士誇大形容的威脅國安,對於一件突發事件,被無限上綱到國安層級,《中時電子報》表示遺憾。
: 3、當天丟水球事件,是立委大人先發動,學生去立法院實習,就跟著丟;大人做了不好的示範,立院應法辦丟水球的立委,不應該追殺學生。
: 死不道歉耶
先不提立法院內有自己的紀律委員會
來翻翻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第 73 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 7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你是要怎麼法辦立委?涼拌還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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