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
遭狼父洩慾換自由 少女留衛生紙提告
3.完整新聞內文:
雲林縣少女小雲,因不想被爸爸限制行蹤,竟屈從父親獸慾,4個月內與他發生11次性關
係。她後來不想再受父親所控,留下沾有父親精液的衛生紙報警。台南高分院被依成年人
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處狼父有期徒刑4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47歲狼父,要求當時16歲,高一退學在家的小雲與他發生關係,否則就
不讓她外出打球、交友。小雲為了自由外出,從104年10月中旬到105年2月間,趁母親外
出工作,與父親發生關係。
105年2月,小雲不甘再遭受父親控制、擺佈,與父親性行為結束後,留下沾有父親精液的
衛生紙,在母親陪同下報案、驗傷。雲林地檢署認定狼父性侵女兒35次,將他起訴。
小雲供稱,父親除了在她生理期或周六、日要做生意,每天都會侵犯她一、二次。某次她
生理期兩個月沒來,父親一度很擔心,但她買驗孕棒檢驗發現沒有懷孕,父親又繼續伸狼
爪。不過對遭性侵次數,小雲說法不一。
狼父辯稱沒有天天侵犯女兒,只承認在租屋處、小雲祖父母家性侵女兒11次。
小雲母親證稱,據女兒說法,女兒遭丈夫性侵40、50次;小雲的學妹閨蜜則證稱,小雲曾
說過,她被退學後,連續好幾周,每天都遭父親性侵,直到她跟父親說「你做不膩喔?」
,父親才改成一周2 、3 次。
合議庭認為,小雲母親、學妹的證詞皆是聽小雲轉述的說法,無法以此認定小暈遭侵害的
次數,由於其餘的24次無證據證實,因此以狼父性侵小雲共11次,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605494?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