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計算次數是有跡可循的,大致上有以下方法
1.從被害者或加害者的日記、筆記中判斷;有些人會有記事的習慣,例如在某日
上做特殊的記號,或者是透過隱晦的字句描述,
有些甚至會直白的寫出行為的過
程,日期,時間等
2.依據被害者或加害者的描述推斷行為次數,但是通常連續、長期性的加害過程
很容易因為加害者的謊言,受害者的恐懼而導致不易推斷,因此就會透過筆錄交
叉比對,加強被害人的心理建設(不過這是一個對被害人很痛苦的過程,因為
必須不斷的回想受侵害的歷史,其實這是很嚴重的二次傷害,受害人通常會有
PTSD或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反而更容易造成筆錄的不真實),例如二到三天
一次,六日只要我在家就一定會被侵害,這樣檢察官就會以最大公約數下去推
斷,通常犯罪事實明確的話,檢察官都會有利被害人的方向判斷,以求能加害
人能在被論罪科刑時受到應有的處分
3.犯罪行為的地點,有些加害人有特殊的考量或傾向,會選擇飯店或是汽車旅
館,甚至是跑到外縣市去,這時就可以透過調閱etc或是刷卡紀錄來判斷
※ 引述《ryan21100879 (Morse)》之銘言:
: 這個次數怎麼算啊 其實我也很好奇 總不會是檢察官趴在床邊每天數吧
: 所以啊 就去查了一下 因為啊 大家很討厭性侵 然後性侵堅持一罪一罰 性侵很可惡的 該
: 判重一點的 以前遇到這種事呢 都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怎麼舉證性侵呢 那麼多次最好都可
: 以舉證出來 就算有也只有最近幾次 甚至只有一次
: 那時候性侵案就被媒體報成
: 被性侵十年 鬼父坦承 法官:罪證不足 輕判
: 然後就是一堆人狂罵恐龍啊 有的沒的
: 立委就藉機炒作 原本這種案件以前叫連續犯 就只認定一次處理 但立委覺得不符合法感
: 情啊 就把他廢了 變成以後要一罪一罰
: 結果現在問題來啦 要怎麼確認次數呢 到時候又罪證不足 無罪被罵到臭頭 人民又硬要法
: 官算次數 所以就改用推算的 然後合併執行處理 這個刑法51條規定的 就數罪併罰單次最
: 重刑到最高刑範圍合併執行的30年內決定個刑期
: 但可悲的是 真的算出幾次 我們偉大媒體就自己寫判決書亂乘算刑期
: 改報成像 鬼父性侵529次 判1529年 竟僅合併執行17年?
: 法官繼續被人恥笑 辱罵啊
: 大概是這個樣子 有錯快打臉我 這也是我剛剛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