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xifaka: 好奇怪哦 都是背的還考不到70?07/27 13:07
→ xifaka: 台大法律系一堆被三二的 不都是背的嗎?07/27 13:08
對啊!所以你被三二是怎麼回事?是連背的都背輸人嗎?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47 號行政裁定
裁判日期: 101.01.12
裁判案
由: 退學
裁判全文:
101年度裁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吳彥穎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庚大學
代 表 人 包家駒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退
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 由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該等
重修科目全部集中於一學期之情形,自應類推適用被上訴人 學則第29條第4款之規定,
而不適用「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 之規定」,原判決未慮及法規目的及類推適用之可能,
自有 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之違誤;「長庚大學中醫系大學部必 選修科目表」之備註第
3堆規定,為確保教學品質,該系不 採計校外暑修成績,卻採計校外非暑修之成績,其所
為之差 別待遇,難謂有正當理由,且目的與手段間不符合比例原則 ,原判決漏未述及,
顯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6、7條規定之 違法;原判決就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被上訴人根本
不讓其申請 校際選課之主張暨所供證據漏未斟酌,且於判決理由中疏未 論究,有判決不
備理由之違法;兩造均未就解剖學課程內容 是否相同、課程名稱是否相同為爭執,原判
決逕以兩造未主 張之事項自行認定,自有訴外裁判之違法云云。上訴意旨雖 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
當,並就原審已論斷 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 非具體
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 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 指
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