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29 07:41:10
小姐您真的看懂這判決在說什麼嗎?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所犯與何女相姦
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
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於
法無據。
至於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號講的是民法28條的法人連帶責任,干民法188
條僱用人責任何事?您都是習慣這樣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嗎?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號民事判例,事實中指出 「上訴人之母何桂英與共同
: 被告黃燕龍已在原審與上訴人成立和解原均為被上訴人所屬工人黃燕龍曾與何桂英
: 相姦年餘嗣因何桂英堅拒再與往來黃燕龍竟先後於六十六年七月六日、七日張貼何
: 桂英之露體照片於被上訴人第三廠廠房牆壁上供全體員工觀覽、或傳閱致使何桂英
: 深感羞憤而自殺被上訴人為黃燕龍之僱主就前開事實之加害與被害之發生均在值勤
: 時間與工作地點疏於選任怠於防範應與黃燕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以此作為請求
: 之理由」。況且前開判例要旨認為:「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
: 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
: 所犯與何女相姦及誹謗等罪責 (明確而言 :刑事罪責 )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
: 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
: 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
: 所以謝依涵利用沖泡咖啡的機會於媽媽嘴咖啡店將安眠藥與被害人二人服用後再帶
: 陳進福與張翠萍出外殺害與前開判例之工人利用上班時間與工作地點在廠房牆壁上
: 張貼被害人裸照, 似異曲同工皆屬於「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因張貼裸照在廠房牆壁被張貼裸照本非該廠房牆壁的使用目的同理沖泡咖啡的行為
: 目的是在於給予客人飲用客觀依照一般人經驗法則亦非可預見泡咖啡是作為殺人手段
: 之一部。
最好沖咖啡不是職務上的行為啦,就算殺人不在利用職務範圍,但利用沖咖啡下藥,
迷昏被害人,雇主難道不需要依188負責?再掰嗎!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號 :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
: 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
: 求連帶賠償之餘地。」等語。承前依照前開說明本件亦明示在法人與董事或職員於其
: 「個人犯罪行為加害他人權利」者亦不能要求他人與行為人負擔連帶責任。 而民法
: 第28條與第188條同規定雇主與受僱人的連帶責任「相類之事情應為相同之處理」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安安您好
: : 非洲外交官不上班
: : 又跑來戰法律啦?
: : 我想您可能看不懂人家在爭什麼
: : 才會以為謝老師的見解是正確的吧
: : 首先,關於民法
: : 第 188 條
: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 : 害賠償責任。
: : 這所謂執行職務之認定
: : 最高法院42台上1224判例是這樣說的:「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
: : 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
: : 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
: : ,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
: : 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 : 其顯然採取最廣義的見解,只要與執行職務有關,且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法侵害他

: : 權利,就足以構成一八八條的所受的受僱人連帶責任。除非雇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

: : 經善良管理人之監督責任或粽進相當之監督責任仍不免情事之發生,否則是無法免

: : 的
: : 而在媽媽嘴案件中,謝依涵是在上班時間,在客人的飲料內下安眠藥,導致客人昏

: : ,將意識不清的陳進福和張翠萍夫婦從咖啡店扶出,直到殺人,依照最高法院42台

: : 1224判例見解,這當然是執行職務上之行為,難道你認為不是?
: : 謝老師採取的是最狹隘的見解,認為必須是要職務上之授權,沒有授權就不算,如

: : 按照他的見解,如果員工未經老闆授權,開公司的貨車出去撞傷人,那也不就免賠

: : ?那一八八條的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如何達成?
: : 謝老師的見解是著重在殺人非職務上授權,但是他卻忽略了謝依函在殺人預備行為

: : ,在咖啡裡下安眠藥的行為是在執行職務中(泡咖啡),就算謝依函後階段的殺人行

: : 不構成職務上之行為,但前階段的下安眠藥行為還是在執行職務中,老闆難道就不

: : 負責嗎?
: : 你根本就是不懂裝懂,看到人家的結論就很高興,完全沒有注意到別人的推理過程

: : 憑你這種程度就想來電別人?我看只是自曝其短而已!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7:49:00
你是律師何必跟1個只會複製貼上看結論的人計較他是真的看不出來論述無法自己分析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7-07-29 07:43:00
外交官如他都能懶毛比雞腿了,張飛打岳飛很合理吧?
作者: Superxixai (洪粉吱已)   2017-07-29 07:42:00
彥穎不意外,看她的論述會吐血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7-07-29 07:51:00
所以他到底是不是彥穎啊,那個崩潰感真的很像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7:54:00
但也不能說謝哲勝錯 他認為雇用是授權說 雖然只有他採但依照授權說的確無職務關係 不過授權說無法解釋雇用人的指示是事實行為怎處理例如泡咖啡 掃地等 授權說只能用在法律行為 依照法條的純粹勞務給付說法188就如高院判決
作者: colbert0626 (小華)   2017-07-29 08:09:00
這位Xi不是宣稱參加92.93學測,取得台大農推學士及北大法學士外加一碩士,工作十多年年薪2百的駐非外交官因受網友刺激特地從非洲返台考指考 獲得數乙100非笨蛋認證,不幸其他科睡過頭沒考,大概是這樣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7-07-29 08:15:00
ㄏㄏ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29 08:18:00
"本件受僱人黃某所犯與何女相姦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這不就是謝女與陳男關係的寫照嗎?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7-07-29 08:19:00
數乙100棒棒dee啊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29 08:19:00
原po貼這文是在打自己臉?民法第28條與188條有重疊也有不重疊處,未必沒有相關泡咖啡或在廠房張貼公告都是職務行為,但因私人恩怨加安眠藥或張貼不雅照,就不是職務行為。有什麼問題嗎?工廠員工當然不是只有貼公告,店長也不是只有泡咖啡呀。有什麼問題嗎?事實的脈絡不能清楚,還奢談法律運用,而且法學連半桶水都不到!還自以為已經裝滿一桶水從你上面貼文可證,你的認知出現嚴重問題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35:00
你與我及實務對於188的雇用契約是提供勞務的契約所以我們會認為利用職務或職務上機會都是 但謝的雇用和別人不一樣 他認為雇用要有授權所以他認為授權範圍外都不是如果有機會問他我想問他事實行為如何授權如果以體系的一慣性謝的說法也沒錯 要說他錯 他錯在對於雇用的誤解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41:00
真的覺得吳彥穎很可憐 遇到一個瘋子 反對他的都是吳彥穎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42:00
你比較可悲 對於法律的論述能力是0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43:00
民法28以前未修法前 是僱用人侵權行為 法人也要連帶賠償論述力差的是拚命跳針的潘欣榮吧~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43:00
如果你的論述能系統化 系統內邏輯說的過去我不會反對你畢竟法律就是價值觀的取捨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46:00
受僱人 我打錯~ 民法28條受僱人侵權行為 僱用人也要賠償法理一樣 潘欣榮太可憐 看不懂我想要講什麼受僱人犯罪行為 依照判例僱用人(法人)不用連帶賠償taiwan009不用理這個瘋子 判例已經貼夠清楚 他還是要發瘋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50:00
是你可悲連法人的意義都不知道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50:00
等一下一直逼你承認你是吳彥穎 還栽贓你大學被退學判例就是在講法人是僱用人的法理 萬年國考生還在拚命跳針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51:00
法人是代表 雇用契約若有授權是代理 懂?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51:00
不論僱用人媽媽嘴是公司還是合夥還是個人 法理都應該相同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52:00
你要不要去看28 條文寫的是代表還代理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52:00
我是說還沒修法的民法28條 懶得講了 拚命跳針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53:00
董事及經理人用雇用 這種見解真絕阿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54:00
天啊 法人雇用員工阿~沒人在講代表跟代理 還在跳針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9:55:00
你要不要去查董事及經理人是雇用還是委任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9:55:00
沒人在講董事跟經理人 跳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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