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您真的看懂這判決在說什麼嗎?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所犯與何女相姦
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
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於
法無據。
至於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號講的是民法28條的法人連帶責任,干民法188
條僱用人責任何事?您都是習慣這樣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嗎?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號民事判例,事實中指出 「上訴人之母何桂英與共同
: 被告黃燕龍已在原審與上訴人成立和解原均為被上訴人所屬工人黃燕龍曾與何桂英
: 相姦年餘嗣因何桂英堅拒再與往來黃燕龍竟先後於六十六年七月六日、七日張貼何
: 桂英之露體照片於被上訴人第三廠廠房牆壁上供全體員工觀覽、或傳閱致使何桂英
: 深感羞憤而自殺被上訴人為黃燕龍之僱主就前開事實之加害與被害之發生均在值勤
: 時間與工作地點疏於選任怠於防範應與黃燕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以此作為請求
: 之理由」。況且前開判例要旨認為:「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
: 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
: 所犯與何女相姦及誹謗等罪責 (明確而言 :刑事罪責 )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
: 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
: 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
: 所以謝依涵利用沖泡咖啡的機會於媽媽嘴咖啡店將安眠藥與被害人二人服用後再帶
: 陳進福與張翠萍出外殺害與前開判例之工人利用上班時間與工作地點在廠房牆壁上
: 張貼被害人裸照, 似異曲同工皆屬於「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因張貼裸照在廠房牆壁被張貼裸照本非該廠房牆壁的使用目的同理沖泡咖啡的行為
: 目的是在於給予客人飲用客觀依照一般人經驗法則亦非可預見泡咖啡是作為殺人手段
: 之一部。
最好沖咖啡不是職務上的行為啦,就算殺人不在利用職務範圍,但利用沖咖啡下藥,
迷昏被害人,雇主難道不需要依188負責?再掰嗎!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號 :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
: 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
: 求連帶賠償之餘地。」等語。承前依照前開說明本件亦明示在法人與董事或職員於其
: 「個人犯罪行為加害他人權利」者亦不能要求他人與行為人負擔連帶責任。 而民法
: 第28條與第188條同規定雇主與受僱人的連帶責任「相類之事情應為相同之處理」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安安您好
: : 非洲外交官不上班
: : 又跑來戰法律啦?
: : 我想您可能看不懂人家在爭什麼
: : 才會以為謝老師的見解是正確的吧
: : 首先,關於民法
: : 第 188 條
: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 : 害賠償責任。
: : 這所謂執行職務之認定
: : 最高法院42台上1224判例是這樣說的:「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
: : 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
: : 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
: : ,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
: : 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 : 其顯然採取最廣義的見解,只要與執行職務有關,且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法侵害他
人
: : 權利,就足以構成一八八條的所受的受僱人連帶責任。除非雇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
已
: : 經善良管理人之監督責任或粽進相當之監督責任仍不免情事之發生,否則是無法免
責
: : 的
: : 而在媽媽嘴案件中,謝依涵是在上班時間,在客人的飲料內下安眠藥,導致客人昏
迷
: : ,將意識不清的陳進福和張翠萍夫婦從咖啡店扶出,直到殺人,依照最高法院42台
上
: : 1224判例見解,這當然是執行職務上之行為,難道你認為不是?
: : 謝老師採取的是最狹隘的見解,認為必須是要職務上之授權,沒有授權就不算,如
果
: : 按照他的見解,如果員工未經老闆授權,開公司的貨車出去撞傷人,那也不就免賠
了
: : ?那一八八條的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如何達成?
: : 謝老師的見解是著重在殺人非職務上授權,但是他卻忽略了謝依函在殺人預備行為
中
: : ,在咖啡裡下安眠藥的行為是在執行職務中(泡咖啡),就算謝依函後階段的殺人行
為
: : 不構成職務上之行為,但前階段的下安眠藥行為還是在執行職務中,老闆難道就不
用
: : 負責嗎?
: : 你根本就是不懂裝懂,看到人家的結論就很高興,完全沒有注意到別人的推理過程
,
: : 憑你這種程度就想來電別人?我看只是自曝其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