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6未滿18,發生性行為只是不會受到刑法227條處罰而已
但是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引誘/容留性交猥褻
依同法第97條得罰30萬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姓名
公告姓名的案例很多,你去GOOG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公告姓名」就會
看到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很多有公告姓名的
例如這個:https://goo.gl/jS5cNn
嘉義縣鄒志鈞,算準女學生滿16歲跟她發生關係,結果只是玩玩就甩,玩玩沒多久
就跟別人結婚了,女生滿16了喔,可是未滿18,還是兒少法保護範圍
結果這個鄒志鈞違反兒少法,被嘉義縣社會局依法公告姓名
http://www.sabcc.gov.tw/informationshow.aspx?mid=289&pid=7606
所以你以為滿16就可以喔?錯了,未滿18照樣公告姓名,還要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