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不給50萬贍養費 法官同意:發達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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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0 13:28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台南周姓女子與吳姓男子協議離婚,約定吳男每月要給贍養費2萬元,另須支付50萬元給周
女。但吳男從去年起拖欠21萬元贍養費未給,50萬元也無消無息。周女告上法院,吳男辯稱
當時約定的50萬元的支付條件,是待「日後男方發達」,也就是等他像王永慶一樣有錢時再
支付。一審法官判吳男需給付周女拖欠的21萬元贍養費,但因周女無法提出吳男「發達」實
據,50萬先不必支付,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女與吳男於2002年協議離婚,約定吳男每月要支付2萬元贍養費給周女,另
待發達時要給周女50萬元。但吳男從2016年1月起每月僅支付1萬元,今年2月更未支付半毛
錢。
周女認為,吳男離婚前跑去加拿大、澳洲、美西,大陸、韓國等地遊玩,最近換中古車逍遙
,還去爬山、遊山玩水,顯見相當「發達」,因此提起給付贍養費官司,請求吳男給付2016
年1月至2017年7月間少支付及未支的贍養費共21萬元,以及遲未支付的50萬元。
吳男辯稱,2萬元是小孩的扶養費,兩人的大女兒已大學畢業並出社會工作,他才改為支付1
萬元。今年2月未支付的費用是他忘了。他雖有約定要另支付50萬元給周女,但支付要件是
「日後男方發達」,會這樣約定,是說等他像王永慶或有上千萬存款,就會支付。
台南地院家事法庭法官認為,離婚協議當初是由雙方合意訂立,寫明吳男應每月給付2萬元
給周女作為子女教育費及贍養費,但未具體區分吳男應給付的子女扶養費及周女贍養費各自
是多少錢,也未註明於子女成年後可減少支付或不用支付,因此判吳男應給周女積欠的21萬
元贍養費。
法官認為,吳男雖在離婚前去多國遊玩,但這是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前的事,與兩造契約所
定「日後」發達要件不符。就算吳男最近換購中古車,亦難認他已經「發達」,因此不必支
付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