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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抓著把柄逼單親媽獻身 惡狼重判7年
2017-08-01 00:0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已婚張男得知單親媽媽小玲(化名)疑挪用超商公款,放話超
商老闆要找人輪姦她,讓小玲心生畏懼,張男以熟識超商老闆可提供保護為條件,要求小
玲每月2次和張男維持2年性關係,小玲應允後,一度想擺脫,卻被張男恐嚇若不從,將交
給超商老闆處置,持續逼小玲就範,法官審理後斥責張男行徑惡劣,依強制性交及恐嚇罪
合併判處張男7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31歲的小玲102年間擔任超商店員期間認識張男,小玲因有卡債問題疑似挪用
公款與超商老闆發生金錢糾紛,張男得知小玲為此非常懼怕老闆,便放話超商老闆氣得要
找人輪姦她,讓小玲格外恐懼,張男以熟識超商老闆可擋下此事確保小玲安全為條件,要
求小玲獻身2年作為回報。
小玲認為張男有民代助理背景,應有能力處理她和老闆間的糾紛,便答應張男所開條件,
但在履約過程中,小玲數次以身體不適等理由,拒絕與張男性交,引發張男不滿,認為當
初說好「每月做2次」,小玲卻常藉故逃避,恐嚇要把小玲交給超商老闆處置,陸續逼小
玲就範,直到去年初,張男又因小玲未遵守約定,口出惡言,小玲決定擺脫張男狼爪才報
警。
張男應訊時辯稱他和小玲是男女朋友關係,雙方為合意性交,絕無強制性交情事,交往期
間他都有給小玲錢,但小玲卻另結新歡,還嫌他給的錢越來越少,要求分手,他不甘願,
才恐嚇小玲;張男律師也認為小玲曾向張男索取金錢,並要求張男離婚,足證雙方是男女
朋友。
檢方檢視兩人過去通訊記錄及通話內容,認定104年間小玲不願再維持該性交關係時,張
男卻以恐嚇手段逼迫小玲持續與其發生性關係,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張男。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小玲若單純為了被告金錢資助而保持性關係,就不須對被告邀約一再
拒絕、推託,而是畏於被告恐嚇言論才繼續配合,張男已妨害小玲性自主意志構成強制性
交,以每月2次頻率換算,扣除小玲拒絕次數,張男共得逞18次,依強制性交罪各處3年4
個月徒刑,又犯恐嚇罪,處8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52歲的張男曾掛名屏東地區某民意代表義務助理,該民代陣營人士認為張男犯行屬個人行
為,不便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