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22032203 (小姐..要不要買口香糖...)》之銘言:
: 我媽又在盧小小,就在巷口起了口角。
: 我爸就把機車停在巷口安撫我媽,
: 這時候來了個巡邏員警,見他們在起口角就當和事佬規勸了一下,
: 規勸完畢要離開時,看見幾公尺外有部發動的機車就問我爸是不是他的,
: 我爸說是,警察又說我爸身上好像有酒味,是酒駕吧?
: 於是就說要開單。
: 但是他因為不是設站臨檢,只是巡邏,
: 所以身上沒帶酒測器,於是說要請同仁過來支援。
: 重頭戲來了,
: 他同仁過來後,我不曉得是因為想便宜行事,
: 還是真的如傳說中開單有業績獎金。
: 他略帶誘導的對我爸說:
: 「你有權利不接受酒測,酒測後你罰鍰可能會到15萬,拒測的話我就直接開你拒測,
: 這樣就只要罰九萬。」
這情況我倒不認為 警察是想挖錢
警察應該不知道 你媽的情況
所以警察看到男女吵架
而男方身上酒味又重
直覺自然認為 男方已經醉到 會找人吵架的地步
而這種狀況 一測下去 主觀會認為 可能九萬以上
所以警察可能是出於好意 想說你爸也沒製造出車禍
乾脆就罰9萬就好吧
酒駕好像是刑罰了
不像拒測一樣 單純是行政罰喔
其實這是一個漏洞
讓人可以用錢 逃避刑法
只用行政法就好
好啦 以上 我不用道德觀回文、不考量我對酒駕的痛恨
單純從刑法跟行政法的角度看
結論就是如此
~~~~~~~~~~~~~~~~~~~~~~~~~~~~~~~~~~~~~~~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佈,自同年6月13日零時起生
效;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揭刑法
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步實施。
二、新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公共危
險罪。(具含本數)
(二)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具含本數)
(三) 前揭行為仍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
即如無發生交通事故且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8毫克即予
舉發,如已發生交通事故或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即
予舉發。
(四) 刪除102年1月1日起公布之3種特殊駕駛人規定,比照一般駕駛人適用新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