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糗了!竹山警方錯認博士生是逃逸外勞 還

作者: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7-08-01 16:41:53
※ 引述《c22032203 (小姐..要不要買口香糖...)》之銘言:
: 我媽又在盧小小,就在巷口起了口角。
: 我爸就把機車停在巷口安撫我媽,
: 這時候來了個巡邏員警,見他們在起口角就當和事佬規勸了一下,
: 規勸完畢要離開時,看見幾公尺外有部發動的機車就問我爸是不是他的,
: 我爸說是,警察又說我爸身上好像有酒味,是酒駕吧?
: 於是就說要開單。
: 但是他因為不是設站臨檢,只是巡邏,
: 所以身上沒帶酒測器,於是說要請同仁過來支援。
: 重頭戲來了,
: 他同仁過來後,我不曉得是因為想便宜行事,
: 還是真的如傳說中開單有業績獎金。
: 他略帶誘導的對我爸說:
: 「你有權利不接受酒測,酒測後你罰鍰可能會到15萬,拒測的話我就直接開你拒測,
:  這樣就只要罰九萬。」
這情況我倒不認為 警察是想挖錢
警察應該不知道 你媽的情況
所以警察看到男女吵架
而男方身上酒味又重
直覺自然認為 男方已經醉到 會找人吵架的地步
而這種狀況 一測下去 主觀會認為 可能九萬以上
所以警察可能是出於好意 想說你爸也沒製造出車禍
乾脆就罰9萬就好吧
酒駕好像是刑罰了
不像拒測一樣 單純是行政罰喔
其實這是一個漏洞
讓人可以用錢 逃避刑法
只用行政法就好
好啦 以上 我不用道德觀回文、不考量我對酒駕的痛恨
單純從刑法跟行政法的角度看
結論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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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佈,自同年6月13日零時起生
效;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揭刑法
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步實施。
二、新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公共危
險罪。(具含本數)
(二)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具含本數)
(三) 前揭行為仍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
即如無發生交通事故且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8毫克即予
舉發,如已發生交通事故或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即
予舉發。
(四) 刪除102年1月1日起公布之3種特殊駕駛人規定,比照一般駕駛人適用新修正規定。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8-01 16:43:00
沒有駕駛行為要怎麼抓??
作者: LOVEMS (等到越過天空那天)   2017-08-01 16:46:00
牽車也算 但停在旁邊會不會被硬凹就要看警察了
作者: JH10 (貝貝)   2017-08-01 16:51:00
185-3應該稱為“醉態駕駛罪”或“不能安全駕駛罪”,沒有看過有人叫“酒駕公共危險罪”,酒駕只是這條其中一項而已
作者: CS5566 (⊂(‵・ω・)⊃)   2017-08-01 16:53:00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可是當下沒駕駛 只承認也可以用這?
作者: kl015013 (有吉大師)   2017-08-01 17:03:00
當然算阿 你有酒醉駕車的行為就算
作者: JH10 (貝貝)   2017-08-01 17:05:00
某些警察法律真的有點差,網站內容應該是指185-3第1項第1款而已,並不是整條。之前還聽過警察說“公訴罪”,讓人無言
作者: S522 (╮(╯_╰)╭)   2017-08-01 17:10:00
法條名稱只是幫助記憶而已,並非有絕對的"罪名"可說某幾條是XXX罪章,但是個別要定義某某罪,應該沒這樣講判決書上面記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某人也要檢討法官嗎?放火燒房子、酒駕都是公共危險罪章一環,會說明是酒駕公共危險,通常只是要特別註明是"酒駕"而其他公危的犯罪態樣
作者: HLPT (I have a dream)   2017-08-01 17:17:00
駕駛行為不是當下沒有就不能抓,譬如開到一半熄火酒醉在路邊睡覺,這也可以抓
作者: S522 (╮(╯_╰)╭)   2017-08-01 17:19:00
至於公訴乃是相對於自訴而言,考生講非告訴乃論但是面對普羅大眾,警察難道還要課區別"告訴、非告訴、請求乃論" ???面對不了解的,通常就是用對方聽得懂的語言--公訴罪 最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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