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口交不算通姦!人妻偷情男網友獲不起訴

作者: DustToDust (抱著她想著妳 )   2017-08-02 17:56:43
法盲先來重點整理
1.通姦的構成要件從來沒有規定必須「性器官接合」
2.把"姦"定義為"性器官結合" 來自針對當時《刑法》第221條強姦女子罪的「姦淫」要件
所為之解釋 因為強制姦淫罪有處罰未遂 所以該判例其實是在判斷既、未遂的標準
民國88年 已將姦淫 改為 性交
3.性交已有明確定義
4.根據 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通姦是約束婚姻關係的"性行為" 而非執著於字面的"姦"
解決方法
1.把"通姦罪"改成 "通性交罪"
2.把通姦罪 依既.未遂 分不同刑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2014-07-02
節錄部分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24/34661999/
性器官接合才算通姦嗎(錢建榮)
2012年11月24日
節錄部分
問題是「法律」真的這樣規定嗎?《刑法》第239條可只有這樣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
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的構成要件可從來沒有規定必須「性
器官接合」。那麼實務工作者又是憑甚麼信誓旦旦聲稱是「法律」規定呢?答案揭曉:因
為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的解釋。而判例才是實務工作者心目中的法律。
所謂的「性器官接合說」是民國22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見解(22年上字第2986號)。但這是
針對當時《刑法》第221條強姦女子罪的「姦淫」要件所為之解釋,因為強制姦淫罪有處
罰未遂,所以該判例其實是在判斷既、未遂的標準。換言之,「性器官接合」構成「強姦
」既遂,尚未接合則成立未遂犯。問題是,憑甚麼通姦的「姦」必須與強姦的「姦」為同
樣的解釋?只因為都使用「姦」這個字嗎?可別忘了《刑法》第221條可是早就於民國88
年間即刪除「姦淫」字眼,改以「性交」取代,而性交定義也在《刑法》第10條明定包括
口交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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