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p109 (cp109)》之銘言:
: 一堆竊盜前科 搶奪前科 詐欺前科
: 一犯再犯 關不到幾個月就出來
: 為何台灣對於財產犯罪 處罰這麼輕?
: 是怕監獄空間不夠嗎??
因為德國刑法以前對財產犯罪的刑度都很重,
許多都還超過人身自由、身體、健康等法益,
後來德國覺得這是一種錯誤,就改了。
這個在許多台灣的刑法分則教科書上都有講到過。
台灣的刑法也是從善如流。
財產法益被認為低於自由、生命、身體、健康等法益。
刑罰當然必須要與法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不過,
個人是覺得,
在資本主義發達的社會中,
財產被侵害,
往往等於喪失自由,甚至健康。
例如一個22k如果被詐騙20萬,
那等於9個月左右的薪水都沒了,
經濟上的不自由,在資本主義發達的社會中,
幾乎等同於自由被剝奪,
生活品質都完全沒有。
為了辛苦工作,可能還要兼差,
身體就變差了。
從這個方向想的話,
財產法益未必比不能用人身法益相提並論。
甚至大規模的金融犯罪,
可能獲得暴利,
但是造成社會上多數人的經濟不自由。
從這些角度來看,財產犯罪的加重處罰,
是立法上可以好好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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