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家正好在談都更,對他來說有沒有都更都沒差,房子還很好住也很漂亮,所以請我陪
他去聽說明會。
他們這裡是由一位行動不便的住戶在主導都更,主因是他住5樓,又無法取得其他住戶同
意而增設電梯,所以很積極想更新為電梯大樓,結果他的心急引進了奇怪的人。
這人名義上是都更輔導專家,實際上都在畫大餅,而且不老實,明明他們的土地面積跟臨
路條件都達不到都更條例的要求,他還跟大家收取相關文件說要向都更處申請籌組更新會
,結果當然被打回票,現在就看他在那玩。
都更條例在修正前應該全面停止都更案的進行,例如第十條規定超過10分之1就能送審事
業概要,這也太扯,好歹也要超過2分之1吧?事業計畫的同意比例也一樣有門檻太低的問
題。
另外如果由建商擔任實施者,在權利變換請估價師時,也應該有地主代表才對,怎會是建
商決定?其他還很多都是都更條例該修的條文。
結論,「公共利益」在所有都更案中都會被一再強調,但其實很容易變成建商或部分地主
行使暴力掠奪的藉口,在各種都更案中確實可能出現心態可議的地主,但如果把所有不同
意戶都一律妖魔化為貪婪,也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