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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母為2個紅包鬧翻 新娘不嫁了逆轉判吐還聘金
台中發生新婚夫妻鬧翻告上法院之事件,男方獲判拿回36萬元。示意圖
2017年08月03日20:20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前年5月和張姓女友結婚,卻因新娘要求新郎準備2個紅包,報答岳父母
對她的養育之恩,不但讓兩位親家母在婚宴及歸寧場合公然擺臭臉,新人也連帶鬧翻,最
後新娘離家出走,新郎怒控女方違反婚約求償聘金及結婚花費共87萬9300元,新娘則反指
男方遲不登記結婚,猶如「藉結婚之名,行召妓2個月之實」拒賠償。一審認為女方非故
意不履行婚約,判免賠,但台中高分院認定雙方既然合意解除婚約,張男有權取回因訂定
婚約而贈與的聘金,今逆轉改判女方須吐還36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41歲)、張女(36歲)2015年5月31日在東勢區貴賓樓辦公開婚宴,但
辦完婚禮歸寧那天,張男竟被張女之母當面指責,稱張男之母婚禮當天面露不悅,且沒有
向女方親友敬酒,甚至詛咒張男媽媽「沒有好結果」,而張女也沒有制止母親的指責。
經過歸寧宴的風波,張男媽媽沮喪地表示會搬離家裡,成全兒子與媳婦,而張男竟發現張
女竟對此無動於衷,認為張女嚴重不孝,此外,張女多次口頭表示發現自己不適合婚姻生
活,欲返還聘金結束解除婚約,甚至直接搬離他家未再返回,張男於是怒對張女提告,請
求返還全部結婚花費。
張男求償的細項包括:聘金36萬元、結婚當日給女方父母的紅包共1萬2000元、算命擇日
3600元、婚紗照3萬4000元、印製喜帖3000元、訂婚奉茶紅包3600元、訂婚宴客2萬元、婚
禮宴客12萬元、給花童的禮金200元、炮竹1100元、禮車司機及伴郎禮金2200元、新娘秘
書3600元,還有原約定按月給付張女父母的奉養金每月8000元,張男付了2個月花費1萬
6000元。
張男還主張,張女行為造成他數月無法安眠,生活步調大亂,又遭親友鄰里指點,壓力之
大、痛苦之深非外人可想像,請求賠償精神上痛苦所受損害30萬元,共計求償87萬9300元
。
張女則抗辯,她在辦完婚禮次日,即搬進張男家所開的鎖匙店,同居共食並充當店員,但
2個月來飽受委屈,張男媽媽抱怨她父母在婚禮前2天要求兩個不限金額的紅包,抱怨女方
家「一直在要錢」,張男母親為此事耿耿於懷,對她及其家人一直態度很差,講話不客氣
又擺臭臉,後來她在外找到工作表示要搬離張男家,並未表示要結束婚姻,沒想到張男卻
翻臉指控她不要這段感情。
張女還表示,她不知道張男為何遲遲不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她感覺張男的行為猶如
「藉結婚之名行召妓2個月之實」,她因此所受的名譽與人格權損害何止87萬元?張女認
為,雙方婚姻破裂實不能單方面歸責於她,不應該被認為違約而必須賠償張男87萬元。
一審法官審酌,張女既然願意與張男循序完成訂婚、結婚宴客儀式,並於婚禮後隨即搬至
男方住處達2個月,足見有締結婚姻、共營生活的意願,也有夫妻之實,不應因為未辦理
登記而認定婚姻無效,則張男指控張女違反婚約而請求返還贈與物,是屬於權利濫用、違
反誠信原則,判張男求償敗訴。
但二審法官認為,張男與張女合意解除婚約,張男請求返還因訂定婚約而餽贈的贈與物,
是行使正當權利,並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可言,認定他可以請求返還因訂定婚約而
贈與張女的聘金,因此逆轉改判女方應賠償男方36萬元,全案定讞。(李奕緯/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