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rychen (邪惡肥宅)》之銘言:
: :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辦理之都市更新案件,實施者應就更新
: : 單元內同意與反對協議合建之權利人一併辦理選配,以維更新單
: : 元內所有權利人間之公平。惟據系爭變更計畫之房地選配規則,
: : 不同意協議合建之人所得選擇之範圍,僅限參加人先行為同意協
: : 議合建者保留戶數以外之少數餘戶,自與前述應一併辦理選配意
: : 旨不符,且對不同意參與協議合建之權利人選配更新後建築物之
: : 權利構成不當限制,有違平等原則。審議會就此顯失公平之選配
: : 方式,未加糾正,其判斷自屬違法,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難謂
: : 已盡依法應實質審查之責,於法有違。
: 大家可能比較不瞭解都更裡面的流程跟規則
: 永春這個案子當初送的是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兩個
: 而這判決裡說的選屋的部分是權利變換的問題
: 首先我們先看看所謂的權利變換到底是什麼
: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https://goo.gl/RKfs4
: 第十一條 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
: 方式辦理;其未表明分配方式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但同一
: 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 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位置之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
: 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其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 我簡單的說明一下權利變換裡的選屋流程
: 1.由三間估價師事務所估全部所有權人的更新前價值比例→扣除成本(共同負擔)後可以得到每個人更新後的分配價值
: 2.拿這個價值在選屋期間內去選房子車位
: 3.選屋期間:選屋前會寄通知信給所有權人開公聽會,然後會訂不少於三十日的時間選屋
: 4.三十日後如果房子有被重複選的、有所有權人沒選的會由律師進行公開抽籤
: 基本上這樣就算選完屋了
: 所以當初寄通知的時候反對戶一定也是有收到通知信
: 但可能因為反對或各種理由沒去選屋
: 導致最後選到的房子是由律師代為抽籤的餘屋(沒選配的所有權人會從餘屋裡面抽籤)
: 我敢說建商一定有通知他們選屋
: 不然判決書就不會這樣寫了
: 所以選屋流程算是符合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啦
: 但整個都更條例到底恰不恰當...
: 不是法官說了算吧?
: 怎麼可以反應在判決結果上?
: 話說如果都更條例真的很有問題的話
: 要修就趕快修,不應該讓大家都照著都更條例走
: 到最後卻又什麼都做不了,這才是最爛的地方吧!
→ rabupika: 去看判決吧,一開始是全區協議合建,後來才變更成部分權 08/04 00:17
→ rabupika: 利變換,但是建商就拿原本其他人選好的餘戶給不同意戶選 08/04 00:18
→ rabupika: 這樣的方式市府的都更審議會也通過了,但是市府自己對選 08/04 00:19
→ rabupika: 配的方式曾經有函釋說要大家一併選,當然就出問題了 08/04 00:19
→ rabupika: 建商當然說有通知你來選,但是那是在計畫變更前的事,不 08/04 00:21
→ rabupika: 同意戶當然沒參加,之後建商才給挑剩下的,不敗訴才怪 08/04 00:22
依判決第二條第二項指出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辦理之都市更新案件....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
https://goo.gl/7aaXT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
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
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既然都市更新條例是這樣訂的,那不同意戶選剩下的房子...
何錯之有?最後卻換來這樣的判決?
這是中央法不是地方法欸
再重申一次我的看法
法官不認同都市更新條例不應該表現在判決上
不然就一次把法規修好
不然每個照著法規做的人最後都落得如此下場
難怪都更裹足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