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發錢)1戶卡200戶 永春都更同意戶淚訴「市府沒

作者: rabupika (ika)   2017-08-04 13:24:45
先聲明
我並不支持釘子戶
但我也無法支持市府在程序上便宜行事
這次市府會敗訴完全就是因為程序的問題
※ 引述《gerychen (邪惡肥宅)》之銘言:
: → rabupika: 去看判決吧,一開始是全區協議合建,後來才變更成部分權 08/04 00:17
: → rabupika: 利變換,但是建商就拿原本其他人選好的餘戶給不同意戶選 08/04 00:18
: → rabupika: 這樣的方式市府的都更審議會也通過了,但是市府自己對選 08/04 00:19
: → rabupika: 配的方式曾經有函釋說要大家一併選,當然就出問題了 08/04 00:19
: → rabupika: 建商當然說有通知你來選,但是那是在計畫變更前的事,不 08/04 00:21
: → rabupika: 同意戶當然沒參加,之後建商才給挑剩下的,不敗訴才怪 08/04 00:22
: 依判決第二條第二項指出
: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辦理之都市更新案件....
: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
: https://goo.gl/7aaXT
: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
: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
: 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
: 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 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
: 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 既然都市更新條例是這樣訂的,那不同意戶選剩下的房子...
: 何錯之有?最後卻換來這樣的判決?
何錯之有?
第一,25條之1沒有規定分配的方式
但這並不表示建商或市府可以隨便訂遊戲規則而無視行政程序的基本法理
一樣引判決書的文字給你看
在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之情形,雖多數權利人已與實施者達
成合建之協議,惟不同意協議合建之權利人選配更新後土地
及建築物之權益仍應受保障,被告所屬都發局所作96年函:
「……有關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以權利變換方
式實施時,應以整體更新單元進行估價作業。至於選配作業
,為顧及所有權人之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者視為一選配單
元,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作業
。……」,認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辦理之都市更新
案件,實施者應就更新單元內同意與反對協議合建之權利人
一併辦理選配,以維更新單元內所有權利人間之公平,此一
解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基於行政
自我拘束原則,被告辦理相關案件應予遵循。
分配房子時要一起做這是台北市府都發局公函明講的
基於行政機關禁反言(白話就是不能出爾反爾)的原則
除非法令有變動否則當然受拘束
為什麼一定要一起分配?
這是為了防止建商先跟少數人談好
讓特定人士先選有價值的位置
這會使其他戶的權益受損
第二
不只有分配過程有問題
所屬都市更新處為使關於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
關費用之提列是否必要,有明確一致之審查標準,訂有費用
提列總表,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被告審核實施者於權利
變換計畫所提列各項費用時,對該具有裁量基準性質之費用
編列總表規定,應予遵守。參加人所擬系爭權變計畫,雖提
列營建工程管理費12,000,000元,另依風險管理費率12%,
提列風險管理費376,369,413元(參見被證8),惟被告就上
述費用之審查,有對涉及法律概念之事實關係涵攝明顯錯誤
,及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等違法情形
市府對建商提列費用的審查也有問題
說難聽一點的話就是有浮報和放水之嫌
: 這是中央法不是地方法欸
: 再重申一次我的看法
: 法官不認同都市更新條例不應該表現在判決上
我讀完整個判決書
沒看到對都更條例有任何不認同或批判的文句
法官論述的
都是市府在都更計畫變更審議時程序上的缺失
: 不然就一次把法規修好
: 不然每個照著法規做的人最後都落得如此下場
: 難怪都更裹足不前
最後這點我百分之一百認同
現在的都更條例和相關法規問題太多了
之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也一直沒有通盤檢討修法
都更當然要去做
但是完善的法律和程序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 danorken (dan)   2017-08-04 13:25:00
作者: zxc2331189 (CCSS)   2017-08-04 13:25:00
發錢
作者: ronale1104 (翰哥)   2017-08-04 13:26:00
作者: easy101 (品客)   2017-08-04 13:27:00
推垮進度的法官吧
作者: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17-08-04 13:27:00
法官這樣判也變更結果 還更糟吧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08-04 13:27:00
可是像彭龍三變成整建 要他來一起參與分配 是要分配哪裡 萬一他家房子被同意互抽到 那還要整建嗎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7-08-04 13:28:00
反正看起來只是補辦手續就能解決的問題,就辦一辦把那些釘子戶劃開吧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7-08-04 13:36:00
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守法的主管單位也是不可或缺的。說北市府便宜行事是好聽的說法,2016/06/01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北市府跟建商敗訴,2016/07/02 建商就突襲拆王家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08-04 13:47:00
彭龍三房子在新計畫中變成拉皮不拆 讓他一起分配很莫名其妙 真的要講 應該是整個更新單元廢棄重來才對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7-08-04 13:48:00
北市府無視建商侵害北市市民身家財產算便宜行事,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08-04 13:49:00
不然彭龍三房子不拆 還要一起來分配 完全破壞保留他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7-08-04 13:49:00
這是有問題的。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08-04 13:50:00
房子不拆的目的 照這判決 只補足分配程序顯然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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