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應為105重訴16
目前正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尚未確定
殺傷力的認定、以及你舉例的鐵尺
第一審辯護人都有主張、法院也都有回應
簡單來說:
1.該玩具槍確實具有殺傷力(沒人爭執)
2.賣玩具槍的時候,老闆很明顯的知道只要換個瓦斯跟子彈就會變成具有殺傷力的(沒人
爭執)
3.老闆辯稱有提醒客人不可以亂換瓦斯跟子彈(被法院打臉是卸責之詞)
4.老闆辯稱改裝後才會有殺傷力(被法院打臉更換瓦斯跟子彈不算是改裝,把鐵尺用機器
磨成尖的才是)
5.老闆哭說檢驗局說可以賣阿(法院強調該標準是「為了提升玩具槍品質」所規定的,符
合該標準只代表你的玩具槍具「合格水準」,「不代表沒有殺傷力」,仍需符合其他有關
規定,例如不可以具備殺傷力)
6.有罪。
7.個人淺見,唯一問題,就是期待檢驗標準可以跟其他規定有所接軌,至於有人認為換瓦
斯跟子彈就算是自行改裝,不能把錯怪給老闆,我只能說尊重你的想法,交給二審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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