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yu0001 (鄉民1號)
2017-08-07 17:15:52現在考慮汰舊換新二行程老車vino50
看到 「臺北市宜居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
第28條
高污染車輛指出廠或進口十五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貨車與小貨車,
及民國九十三年以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但車輛所有人能證明所
有車輛之排氣低於一定濃度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經告發要求改善仍再違反者,
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http://www.dep.gov.taipei/ct.asp?xItem=272989947&ctNode=39253&mp=110001
排氣低於一定濃度是三期標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