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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L表現暴跌遭開除 吳岱豪告富邦敗訴
曾是台灣男籃當家中鋒的職籃球星吳岱豪,2015年間在SBL(超級籃球聯賽)表現不佳,
遭所屬富邦勇士隊片面解約,事後吳岱豪不服處分,提告指富邦勇士違約,請求法院確認
委任關係存在。但台北地院查出雙方簽訂委任契約明文規定,球員若表現不符預期,球隊
得予解約,因此認定富邦勇士開除吳岱豪合理,判吳敗訴。
判決指出,吳岱豪(現年32歲)2012年與SBL台灣大籃球隊簽6年約,合約本來2018年才到
期,但2014年富邦接手球隊,竟在2015年初對他寄通知書,稱其表現有待提升,隨在同年
5月通知解約。
吳岱豪喊冤認為,他之所以表現不佳,是因為教練調度問題,壓縮其上場時間,使得他僅
能在垃圾時間上場而無從發揮實力,且就算表現不佳而遲未改善,球隊也可以先以停賽、
罰款來懲處,逕行解約實不合法。
富邦勇士則辯稱,吳岱豪2007至2011年在台啤隊期間表現優異,不僅是球隊主力,還是
SBL指標性球員,台灣大才以年薪420萬元挖角,球隊進入季後賽及冠軍賽,還另發給50萬
元、20萬元的獎金。
但是,吳岱豪在SBL第11季表現嚴重衰退,每場平均竟然只得3.9分、2.7籃板,表現「荒
腔走板」,甚至還鬧出上酒店喝花酒的負面新聞,球隊於是在2014年5月寄發通知書,告
知第12季為觀察期,但吳岱豪表現仍然未見改善,球隊於是依委任契約內容將他解聘。
法官認為,吳岱豪與富邦所簽的契約明定,球員的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如果不符球隊
預期,經被告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球隊得視情節輕重,施
以停止出賽或罰款的處分,也可以立即以書面通知球員終止契約,並且向球員請求年薪3
倍的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強調,吳岱豪辯稱球隊要處罰也應該先停賽、罰款,但依據合約內容,停賽、罰款、
開除都是懲處的選項,並不是有一定的先後順序,因此,富邦勇士依約將吳岱豪解聘並無
不法,駁回吳岱豪確認委任契約存在的請求,還可上訴。
吳岱豪慘遭富邦解約後,曾出走中國CBA,為山西汾酒猛龍隊效力,直到去年9月底才回台
,以年薪250萬元與SBL璞園隊簽約,今年的亞洲盃、瓊斯盃仍獲中華隊徵招,以長人、老
將的角色隨隊征戰,瓊斯盃對印度時曾上場18分鐘拿下6分6籃板,被總教練周俊三肯定「
表現不錯」。(李奕緯/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sports/20170808/1177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