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傷孕婦胎兒早產亡 法官:胎兒不算人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10 22:59:33
※ 引述《crocus (哪來的)》之銘言:
: 當晚梁婦懷著的24周胎兒胎心音從本來應該每分鐘 120次以上,降低到每分
: 鐘僅有80次,因此醫院緊急安排剖腹,梁婦產下陳姓嬰兒,但因不足月早產
: ,嬰兒器官發育尚未健全,嬰兒僅活了2個小時就呼吸衰竭死亡。
:
: 法官認為,林婦明知自己沒有手排車駕駛執照,卻無照開車上路,經過路口
: 又沒有停下讓幹道車優先通行,明顯有過失,但因事故發生當下胎兒還在孕
: 婦體內,還不算自然人,嬰兒在出生後到死亡之間沒有過失行為存在,因此
: 林婦不須對嬰兒的死亡負起相關責任,加上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因此法官僅
: 針對林婦對梁婦造成的業務過失傷害論刑。
更新以下三行:
根據winu大大提供的字號查了一下,若確為本案的字號,檢察
官根本就沒有起訴過失致死的部分,判決也沒去判斷本件胎兒
是否屬法律上的自然人,這個記者真的是很呵呵。
沒有去查判決,若新聞最後一段屬實,則法官推論是這樣:
發生車禍當時胎兒還在孕婦體內,依民法第六條規定,還不是
法律意義上自然人→嬰兒早產成為法律意義的自然人→二小時
後嬰兒死亡,但因嬰兒出生至嬰兒死亡之間,林婦並沒有過失
行為存在,所以,法官認為林婦不需要對嬰兒的死亡負責。
整體來說,這個推論是沒有問題的。
比較要說的是,不知道法官或檢察官有沒有請醫師鑑定說「嬰
兒早產是否是因為車禍所引起的」,也就是說,「梁婦因車禍
受傷→因車禍受傷影響到腹中胎兒→胎兒需在不足月的情形下
緊急剖腹產→嬰兒出生後死亡」,若成立的話,兩者間有沒有
因果關係,就很有討論的餘地了(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一定有或
沒有因果關係,只是覺得這裡有討論的空間),若檢察官有起
訴這部分的話,法官應該不會簡單的以新聞所述的理由,直接
就認定對胎兒部分不成罪,而是會在判決中交待一下「車禍與
嬰兒死亡無因果關係的理由」才是,不過這部分也是要看判決
書之後才知道。
不過,這個標題真的是很故意就是了。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08-10 23:02:00
【裁判字號】 106,交易,291 彰化地院118行以下。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10 23:09:00
刑法對胎兒和出生的定義 和民法不同好嗎
作者: howhow72 (本魯表示:)   2017-08-10 23:10:00
沒有去查判決你講這麼多
作者: BDG (畢帝姬)   2017-08-10 23:23:00
在學說上就獨立呼吸說啊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08-10 23:34:00
跟鄉民認真就輸惹
作者: Heracles (可以了)   2017-08-10 23:34:00
墮胎沒有處罰過失犯媒體一直想帶風向讓人民對司法反感,到底有什麼企圖本案就胎兒而言僅有墮胎罪成立的空間,在被告行為(撞車)的時候胎兒尚未出生,不屬於刑法上的自然人,相關的罪章例如殺人、傷害都沒有適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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