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釋憲成功 再審露曙光

作者: TeacherLin (林老師)   2017-08-10 23:08:31
1.媒體來源:
中國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釋憲成功 再審露曙光
3.完整新聞內文:
紛擾不斷的「美河市」開發案,范姓民眾等土地被徵收的地主,聲請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
第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
害人民財產權規定違憲後,范某等人當初打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後,依732號解釋聲請再
審案,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有部分聲請,有再審事由,今(10)日發回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重新調查認定,另做適當的法律裁判。
因范姓地主等人的土地被徵收後,非屬捷運使用的土地部分,已因聯合開發興建成美河市
社區,依最高行發回理由,未來北高行要審酌,違法徵地部分,是否該給付相當金錢作為
補償。
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新店線工程,8年後才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捷運工程局
2001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
范姓等地主認為北市府徵地,是為興辦捷運新店線工程才徵收,但部分毗鄰捷運的土地並
非做為興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因此依土地徵收
條例規定申請撤銷徵收,但未獲准許,就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駁回敗訴確定。
范姓地主等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的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向司法院
大法官聲請解釋,前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有利地主後,他們就提起再審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范某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確實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
地使用情況,徵收的土地難說是說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屬732號解釋所揭示不符憲
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意旨的範疇,原確定敗訴判決應當
受732號解釋效力所及,因此范某等地主提起再審之訴確實有再審事由。
不過,最高行認為,有關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部分,因未達普通社會一般人一看就
可知道的明顯程度,難說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的無效行政處分,這部分
聲請再審應駁回。
至於主張應命再審被告作成准予撤銷徵收的行政處分、確認否准撤銷徵收申請的行政處分
違法,及給付一定金錢等部分,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有違誤,但因相關事實還不
明確,有待調查釐清,今日將北高行及最高行的駁回判決都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調查審認後,另作適法裁判。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810006307-260402
5.備註:
簡單講重點:以後捷運旁邊土地不可徵收開發 此乃違法行為 是否適用於美河市 尚不清楚
作者: hopeskyme (渴了)   2016-08-10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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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CLLZDBZM (晚上 公園 打球)   2017-08-10 23:12:00
頭大了。
作者: Nevhir (煙霄微月)   2017-08-10 23:14:00
用捷運名義徵去賣給財團 本來就很奇怪
作者: taichungking (台中王)   2017-08-10 23:50:00
KMT捅的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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