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不用告了
這是告不成的
我把資料放在下面了
會議次別:司法院第二、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民國 71 年 09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專題研究(72年12月版)第 123-124 頁
法律問題:某律師係現職國民大會代表,因執行律師業務、承辦某民事案件。被控詐 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起訴書被告職業欄載:業律師,有某報記者, 知該律師為國大代表,乃於登載此新聞時,標題載為「國大代表×××涉 嫌詐財被起訴」,問某報記者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散布文字誹 謗他人之罪嫌。
研討意見:
甲說:某律師雖為現職之國大代表,但其被訴詐欺,係以律師之身分承辦 案件所致,與國大代表職務無涉,而律師與國大代表係兩不同之名 譽,且起訴書職業欄亦無國大代表之記載,乃某報記者道故意渲染 ,以「國大代表×××涉嫌詐財,被起訴」為標題。使閱讀該報之 廣大讀者,對國內代表之形象發生不良之觀感,自足毀損該現職為 國大代表者之名譽,應構成誹謗罪。
乙說:某律師既為現職之國大代表,而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關於「人別 」之記載係包括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該則新聞標題將 其現職亦即「國大代表」列出,目的在引起讀者之注意,增加新聞 之可讀性,並無誹謗之惡意,尚不構成犯罪。
研究意見:採甲說。
座談結論:應以乙說為當。
因該記者目的僅在增加新聞之可讀性,且其國大代表之身分亦係屬實在 ,應不構成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