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拒絕借道蘆洲屋主,是不是被記者報復了?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13 07:57:12
目前法院實務上,關於凶宅的判決大多會提到「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
房屋即一般所稱之『凶宅』」,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
第1252號判決,就字面意思(文義解釋)來看,意外死亡當然不屬於
「自然死亡」,所以我個人認為意外死亡也是可以認定是凶宅的(當
然我以前做的工作也是要這樣認定,不然要是有人認為是凶宅,會被
告到死)。
但是,因為法律或實務上並未有關於「凶宅」之明確定義或規範,每
個法官認定的也不同,所以最近的判決大多不去判決房屋是不是符合
「凶宅」之定義,反而都是去審酌「『意外致死事故』是否為影響交
易價格之重要因素,即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是否因該事件致減損。上
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就是採這個作法,最後認定:
一、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以觀,系爭房屋是否曾發生因「
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致死」等之非自然身故情事,乃屬房屋交易之
重要資訊,並影響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係屬交易上之
重大瑕疵。
二、參酌上述實務見解暨衡諸我國社會民情,購買不動產多為長久居
住以安居樂業為計,心裡期待上均不希望購買之不動產曾經發生
意外致死事故。
三、這個判決是100年11月30日判決的,內政部101年10月29日公告「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將「一氧化碳中
毒致死」列為應記載事項,不知道是不是受到這個判決的影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026號則明確認定火災被燒死在屋
內屬於凶宅:「系爭房屋於84年間發生火災並造成非自然身故等事實
,業經原告提出報章報導及證人○○○等到庭證述,為兩造所不爭執
,依前揭說明,系爭房屋確屬一般所謂之凶宅」,不過這件因為法院
認定原告在買的時候就知道有火災燒死人的情形,所以最後還是判原
告敗訴。
從而,實務上關於房屋發生意外死亡,也不是沒有認定是屬於凶宅的
,縱未認定為凶宅,亦認定係屬影響交事價格的事項。而且,在這個
沒有凶宅明確定義的情況下,每個人認定都有所不同,你賣房的時候
,因為「認為意外死亡不是凶宅而沒有告知買方」,但「買方卻認為
意外死亡是凶宅」,而去告你解除契約、減少價金,你也並不一定會
贏。既然有人認為「房屋內發生意外死亡,屬於非自然死亡,該房屋
就是凶宅」,就算你認為不是,最好也還是乖乖的在買賣時交待一下
,免得發生爭議(當然,這樣也是會變成對方殺價的理由就是了)。
作者: huangmingwei (寒夜)   2016-08-13 07:57:00
五樓看完給點心得
作者: PPTer (PowerPoint Boy)   2017-08-13 07:58:00
這篇五樓要買房 很緊張
作者: rhrh1129 (Jerry)   2017-08-13 07:58:00
五樓買到兇宅蓋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8-13 07:59:00
五樓本人就是凶宅
作者: billy40215 (taco)   2017-08-13 08:00:00
他是要借道救人...人還活著好嗎
作者: realmd (90kg我不胖只是重)   2017-08-13 08:00:00
這篇才專案,實務上真正雙方交易時,會考量的東西很多
作者: superprada (無心)   2017-08-13 08:11:00
新聞屋主笨到不借道,此後他賣房仲介肯定是要打上這屋後巷曾摔死人如果借道賣房會記載此屋曾讓意外過世的人經過嗎?
作者: ai2311 (assa)   2017-08-13 08:18:00
怎可能 我家住在大馬路旁我家正門口看到好幾次撞死的 難道我賣房子時會記載家裡門口死過人....
作者: ffgordon (人生~)   2017-08-13 08:37:00
推~
作者: kichyo (安土城主)   2017-08-13 08:40:00
內政部不動產法規對凶宅的定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
作者: minlochen (流光上的舞)   2017-08-13 09:02:00
救護人員不會對外宣布"人在經過屋主家時斷氣"吧…更別說人上了擔架經過你家才十幾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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