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處理肇逃車禍「輕案」簽結 員警二審維持

作者: asdqw (wqdsa)   2017-08-16 23:55:33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處理肇逃車禍「輕案」簽結 員警二審維持緩刑4年
2017-08-16 16:53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屏東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車禍處理小組方姓警員,104年處理郭
姓男子騎機車肇逃,造成曾姓女騎士受傷案,「輕案」簽結,在交大車禍調查表的事故類
別偽填為「A3(僅有財損)」,被廉政署南調站查出,一審被屏東地院依圖利罪判處1年6
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方員不服上訴,遭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方姓員警在二審審理坦承有上開行為,但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並辯稱:郭
男並沒有獲得利益云云,肇逃刑責已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足見被告並未使郭男得到肇事
逃逸不追訴處罰之結果,應對方員為無罪判決,
不過,法院調查,方員承辦本件交通事故,郭男肇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係
屬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方員應於事故發生後5 日內,將相
關交通事故處理資料送審核小組,審核後製單舉發;另郭男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方員
應填報疑似肇事逃逸追查表,再移由相關單位偵查辦理,或通知郭男到案說明,並於郭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但方員捨此不為,竟以警用電腦製作其所掌管相關公文書,在卷宗封面之「事故類別」欄
中登載「A3(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交通事故類別
」欄中勾選「A3」,及登載「息事案件:本案無人受傷毀損輕微,當事人均願自行處理息
事,請求警方免予處理」等不實事項內容。
再將全部案卷依序交予不知情之曾姓小隊長等人核章、歸檔,上開行為顯已隱瞞郭男肇事
逃逸之犯行,並使郭男免於遭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4、5項規定,應科
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之處分,及
被依刑法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追訴審判之利益,已可確定。
二審合議庭認為,屏東地院一審依圖利罪判處方員圖利罪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緩
刑4年,並無不當,駁回方員的上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4968
5.備註: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建置完成視覺化道路交通事故斑點圖,民眾只要以電腦或手機登入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點擊治安電子地圖或輸入
http://www.kppgis.tw/Default.aspx 網址直接連結、亦可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首頁/高雄市交通事故斑點圖登入。
http://i.imgur.com/Y2ErPP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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