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網路工程師的王姓男子,竟趁每個月回雲林老家,猥褻國中1年級的表妹,2年來多達25次。表妹因表哥力氣大,無法掙脫,又擔心影響表哥前途、讓阿嬤傷心,隱忍2年才告訴老師。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王男為一己性慾之私,嚴重混淆表妹的兩性價值觀,判處王男有期徒刑4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的表妹升小五時,因父親罹患重病,母親無法照顧,與祖母一起搬到雲林縣的姑母(即王男母親)家,表哥王男在台中擔任網路工程師,每月至少回雲林一次。
從表妹就讀國一上學期開始,王男明知表妹未滿14歲,竟利用四下無人,在表妹住處或母親店面摟抱表妹,不顧表妹推拒,強行猥褻她胸部、下體,在表妹年滿14歲前,共強制猥褻她13次。
表妹滿14歲後,王男依然故我,強制猥褻表妹共計12次,甚至利用表妹到台中玩的機會,載她到任職公司的地下室強脫衣物猥褻。表妹還指控,表哥曾在帶她看電影時,將她拉進廁所性侵。
表妹前年交男友,學校輔導老師與她聊到感情發展過程,包括身體上的碰觸,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時會發生性行為,可能會懷孕。此時表妹突然痛哭,老師詢問後,她吐實被表哥猥褻。
表妹在自述書中寫到,因表哥力氣太大,她無法抵抗,只好讓表哥摸。她怕說了會影響表哥前途,也怕別人知道後,會用異樣眼光看她,更怕母親會把她帶離雲林,離開她熟悉的朋友。只要表哥回雲林,她都不太想回家,由於不想再被表哥這樣對待,猶豫很久,才決定說出來。
本案在二審審理時,上訴的雲林地檢署認為,表妹雖與王男和解,但是迫於家族壓力,未得到實質賠償,應要重判。王男律師則舉出王男因此案罹患憂鬱症、積極看診證明,並由醫師出庭作證,強調王男已強烈悔過,不會再犯,希望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部分,能處王男緩刑,減輕應執行的刑度。
台南高分院認為,無法根據犯案後的治療,認定王男犯案時的犯罪情狀。且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的法定最輕刑度,是有期徒刑3年,不符「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緩刑要件。因此依未滿14歲之女子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共13罪,各處王男有期徒刑3年2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少女從升國一起,就被擔任工程師的表哥猥褻,她擔心影響表哥前途,隱忍2年才告訴老師。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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