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HVH (Tetragrammaton)之銘言:
: 男性侵少女買糖安撫 法官認有「疼惜之心」判減刑
: 自由時報
: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梁姓男子103年間在車內性侵一名未滿14歲女子,一審
: 被判7年2月,二審法官審酌他以60萬與家屬及當事人和解,且過程中插入女孩喊痛隨即抽
: 出,女孩說吃糖會比較不痛,就載女孩到超商買糖吃,又到藥局買藥讓女孩緩解疼痛,法
: 官認為梁某對女子有「疼惜之心」,情輕法重,特別引用59條減輕其刑 ,改判2年、緩刑
: 5年。
: 判決書指出,梁男在103年4月由交友軟體BeeTalk認識「小欣」,同年月17日首次相約看
: 夜景相談甚歡,24日再邀「小欣」外出,梁男開自小客車搭載「小欣」往大坑方向走,到
: 了「情人橋」附近陰暗路邊,明知「小欣」未滿14歲,在車內半推半就褪去外、內褲後,
: 以生殖器插入得逞,但「小欣」是第一次性行為,肚子、下體疼痛,梁男沒有抽動、射精
: ,隨即抽離,並駕車離開。
: 途中「小欣」一再反映肚子疼痛,還說「聽人家說」吃糖果可止痛,梁就開到便利商店買
: 糖果,又看到藥局買藥讓「小欣」服用緩解疼痛,之後兩人又到逢甲夜市閒逛後才載「小
: 欣」返家。
: 事隔近4個月後,「小欣」父親無意間看到她手機內有自己的裸照,「小欣」表示曾傳送
: 裸照給網友,父親驚訝之餘,追問有無與男人發生性行為,「小欣」才說出上情。
: 梁男到案坦承在車內與「小欣」發生性行為,但辯稱只知「小欣」未滿18歲,實在不知未
: 滿14歲、但法官發現「小欣」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就是寫13歲,且兩人在交談中「小欣」
: 多次提到就讀某國中,梁男辯稱不知未滿14歲,是卸責之詞。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5704
這個案子比較讓我意外的是妨害性自主+未成年居然查得到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
最主要的爭點是一審認為梁男行為觸犯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不過二審認為被害人的說法有爭議:
1.根據被害人的說法,梁男停車後自己到第二排座位,再將被害人從副駕抱到第二排座位
不過法院透過女法警坐進車內模擬場景發現車內空間狹小,被害人當時身材約157公分/50公斤,並非特別狹小,在這種情況下梁男如何在被害人沒有抵抗下將其輕易抱到第二排,客觀上有疑慮
2.性交過程中,被害人說自己有表達拒絕之意並用手推梁男但沒受傷,梁男則說被害人沒拒絕也沒用手推,再加上第二排座位狹小,也可能是在身體接觸過程中有碰觸到,不過梁男沒有意識到那是拒絕
3.性交過程中有人路過,不過被害人沒有拍窗求救
4.被害人在事後與梁男偶有聯絡,且以平常心對待梁男
所以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從222I②加重強制性交改為227I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
不過227I法定刑是3-10年有期徒刑,法院在這部分則是以
1.雙方已以60萬元和解 ,且點收完畢
2.因被害人表示疼痛,在未滿足性慾(未射精)情況下就結束了,還帶被害人買糖果及止痛藥,並在逛街後載被害人回家
所以援引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
不過打這麼多,還是得靠北一下記者
標題下得有夠爛,內文也沒寫到法院變更起訴法條這個重點,真的是沒救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