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飲業大部分都是低薪資高工時
: 我去年跟一間泰式料理打勞資糾紛
: 只因為病假半薪的問題
: 智商不高的老闆娘扣住我離職前的幾天薪水不給
: 我只好把它店裡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全部寫出
: 在勞資調解會上提出來
: 沒想到智商不高的老闆娘 & 老闆聽不懂我的用意
: 在調解會上我爭取回那幾天的薪水之後
: 上班時數9小時 我還有再爭取1小時加班費
: 沒想到低智商的老闆娘還是認為那時間是休息 不給薪
實務上
幾乎台灣的勞方和資方
都會認為休息時間不算錢
事實上是算錢的
不然資方可以藉由延長休息時間
來避開離峰期
然後讓勞工在尖峰期的時候工作
看看ptt打工版
會有一個項目是午休時間計不計薪水
幾乎所有都是說無
但從這篇來看
是應該要算薪的
勞基法是規定
上班4小時
要給30分鐘休息
而通常資方會給1小時
因為30分鐘是不夠吃飯的,除非是資方供餐,讓勞工省去買午餐的時間才夠
但資方想連午餐成本都省(當然也有資方供餐但從薪水扣的),自然就從30分鐘變1小時了
當然有些會為了要配合貨運或是避開離峰
會讓午休休更長
這種就先不討論
而這休息時間算不算薪水
我以前就問過了
因為勞基法沒有明寫要不要
但我以前問八卦版,沒人回答我就是了
大家都不知道
畢竟絕大多數人是月薪制
但時薪制的就有差了
從原po這篇上勞基法調解會
可以看出是應該要給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