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佛教界代表今決議 反對內政部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
2017-08-18 20:06聯合報 記者羅紹平╱即時報導
內政部16日以「宗教界仍有歧見」為由,發文各縣政市府函轉所轄各宗教團體表明內政部
將暫緩宗教團體法立法事宜,待與宗教界取得共識後再推動相關立法事宜,今天全台佛教
界代表齊聚台北市開會研商對策,會中一致決議「堅決反對立法」;見引法師說,憲法保
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與平等,政府不應帶頭違憲。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國佛教會常務理事,屏東縣妙光禪寺住持見引法師說,內政部只
是暫緩,非取消立法,國內宗教團體還是得想想對策,今天全台各縣市佛教會理事長70餘
人,今天共同決議就是「一致反對宗教團體法立法」,如果內政部一定要立法,必須參照
中國佛教會、佛教總會、比尼會、宗教聯盟等國內宗教團體共同提出的聯合版本內容。
她說,今天國內宗教團體共同提出的聯合版本內容是將內政部草案條文中的第17條、第24
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刪除,包括會計師查核、捐款明細上公告、政府查
帳等,其中內政部草案第十七條「怠職」條款,最讓宗教界無法接受,因只要經由主管機
關、檢察官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官即可裁定指派寺院住持代理人,何謂怠職?
3天沒做早課算算不怠職?
見引法師表示,宗教團體的聯合版本新增第46條納骨塔合法化條款,主要是民國70年間政
府為減少墓地需求,鼓勵寺廟捐地設置納骨、火化設施,改善土葬習俗,應視為宗教建築
的一部分,不適用殯葬管理條例,除不得增建,可原地重建或修建。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650881?from=udn-relatednews_ch2
台灣佛教會憑什麼代表全臺佛教?
17條說的明明不是住持
http://i.imgur.com/nVhSeLX.jpg
而是第13條所說的宗教法人俗務管理團體的代表
13條說明此代理人不需要是宗教團體最高權利組織
也就是說根本不是指住持
http://i.imgur.com/c3stWCQ.jpg
台灣佛教會屢次屢次混淆原法條說的法人負責人與住持是有何居心?
24條是說讓捐款者可以查自己的捐款流向 有什麼問題?
52—54條
http://i.imgur.com/X7iTwZb.jpg
都是罰則
之所以反對的司馬昭之心也太明顯了吧?
57條說由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未登記的宗教團體列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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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地方制度法就規範的縣市與直轄市政府的自治權內容
何況台灣佛教會自己的文宣也宣稱輔導權毫無用處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