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有人說到重點了,台灣現在就是司法對於誣告、社經強勢方處分太低,
誣告要成立,條件極其嚴苛,還要看法官自由心證,最後拿到的賠償少得可憐,
有時候登報道歉就了事了。
強勢方就不必說,雇主違法解雇,最後法官頂多判個雇傭關係存在,
雇主賠一賠原本就該付的資遣費,頂多加一點律師費,也不會有懲罰性賠償。
言歸正傳,花了7年才知道是姦,其實就是告訴我們,
當下不覺得是姦嘛~~~
舉個例子,我騙炮友說我會娶她,但婚也沒訂,後來炮友找到回收戶了,
為了證明婊子的清白,說要告我強姦,這樣對嗎?
當下覺得是姦,就當下報警提告,事後認定都是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