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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金管會公然撒謊 破壞法治
昨天針對退休高官轉任評議中心董事長的發文,昨晚金管會的不知名人士,透過媒體發出
所謂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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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內容:
昨天針對退休高官轉任評議中心董事長的發文,昨晚金管會的不知名人士,透過媒體發出
所謂的「澄清」。
金管會雖然承認的確將在九月,由現任保險局局長辦理退休後轉任評議中心董事長,但否
認每月領超過20萬,也聲稱專任董事長是為了處理一個月2000件的案件,絕大多數是保險
糾紛。
今天一早,向我檢舉此事的人,即傳訊給我,嚴詞批判金管會。由於來訊內容屬實,我也
不希望將其文字當成是自己的文字,茲隱去姓名,轉錄原文如下:
「剛剛看了金管會澄清的新聞,實在無限訐譙。
金管會公然撒謊。
1. 專任董長薪水18.8萬+公關費3.9萬,早就超過20萬。
2. 評議中心評議案件一年平均不過2000件左右,哪來“一個月2000件”?
3.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爭議案件之處理係由評議委員為之,董事(包括董事長
)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金管會說李滿治要來處理保險爭議,因此有專任必要,簡直
睜眼說瞎話。
4. 金管會說李滿治要來專任是為處理保險爭議,完全違反金保法的體制。真正會處理保
險個案的,反而是專任評議主任委員,因此評議主任委員需要具有保險法專業。」
為便於理解上開內容,茲再附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條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
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派)之。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出董事一人為董事
長,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生效。
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
第 17 條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時得予
增加,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
評議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
評議委員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心得:
這是黃國昌說的 不是我說的喔
以下請 "金融幫不知名人士" 粉絲opthr1215 勇猛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