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我本人應徵了一份短期打工
一開始說明每天有提供餐費80元的額度
上班時間0900-1800
(吃飯時間1200-1300)
實際上班天數23天
短期工作目前已結束
剛剛看了公司提供的薪資明細
餐費只提供480元.......
以實際上班天數(統編發票都有回給公司 )應該要有23*80=1840吧我想
覺得很疑惑去請教公司
公司方回應 :發票時間非屬吃飯時間內都無法認定,難不成你會在上班時間跑去吃飯嗎
?
當下只覺得這部分也沒在一開始說明清楚,現在才說有種被凹的感覺,(工作期間大多數
也是和換班同事互相幫忙買飯,可能先買起來,等沒人的時候吃這樣)
想請問大家這樣是我自己理虧嗎?
如果是我的問題我願意虛心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