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大家一下
這件事情 是不是:
一般民眾帶安娜在高鐵拍照→○
廠商帶安娜在高鐵拍照→X (商業行為)
事情是這樣子嗎?
那要怎麼來認定呢?
這樣我會覺得法條管很寬
管到人家事後怎麼處理照片(是否要拿來做為商業用途)
但從旁人來看 就只是進行一個帶娃娃去高鐵拍照的動作(這口吻好像記者......)
但因為是廠商來做這件事 被認知為商業行為 所以要事先申請????
※ 引述《g86712014 (J_King)》之銘言: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