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dVTmGh-Mpc
影片時間1:00~1:05 五秒內,車閃了大燈持續加速逼近,我認為是逼車了
因此投訴到花蓮縣警察局,結果回覆內容是
您所檢舉大型遊覽車 679-V6 號,於 106 年 8 月 20 日 9 時 20 分,在花蓮縣臺 9 線
加灣段違規一節,有關惡意逼車部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
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經檢視所提供之舉證資料,
您在前揭遊覽車由後方接近按鳴喇叭時,即靠邊表示允讓,似無後續危險駕駛與逼車行為
,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3、4 款規定有所不同,不宜製單舉
發。另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行為,違規屬實,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
。
感謝來信 敬祝平安
請問真的如警察說的,似無後續逼車行為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