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機車頭朝外吃22張紅單 二審大逆轉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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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家人在自家騎樓前停放3輛機車,「車頭朝外」遭檢
舉違規,兩週共被開22張罰單,罰款1萬3200元,其中一輛機車甚至被連開18張,憤而提
行政訴訟,被橋頭地院判決敗訴,但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大逆轉,認為警方開罰依法
無據,判決撤銷罰單並定讞。
警方說,去年3月3日至17日,李家人在左營區先勝路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機車「車
頭朝外、後輪又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遭人拍照檢舉,因違反「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
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警方分別開出18張、3張和1張罰單,每張600元,總計1萬3200元
李家質疑照片拍攝時間,且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拍的,加
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為,警方卻連續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橋頭地院指出,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照片也沒有偽造﹔而法令規定,違規停車只要
超過兩個小時未改善,就可連續舉發,依法有據。
李家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內政部和交通部
授權訂立,但卻未授權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再另外制定補充處罰的規定。
因此,高市交通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的「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
放秩序實施要點」,顯然逾越該處罰條例授權範圍,判決交通局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