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從花蓮北上赴新店簡易庭開調解庭"
小魯我不懂法律
想問一下 應該是提告人要去花蓮告吧 為什麼是被告去新店?
除此之外整個都很有蹊蹺阿
才工作一個月就被調去別家值大夜班
然後就這個時候
剛好有人打來詐騙
剛好店長不接電話
剛好工讀生有權限匯17萬
等等
這不是店長才有的權限嗎?
然後還是用侵占店內麵包告?
"店家聲稱,他們向民間借貸墊付損失,約定2019年還款需付本息共26萬元"
到底是30萬還是26萬搞得我好亂啊
最後只提供70%的證據?
我覺得店長應該去寫小說 讓警方用小說辦案應該效率會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