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政經 柯P!郝龍斌都還不敢動用黑衣憲兵

作者: NCKUer (NCKUer)   2017-09-04 13:13:50
※ 引述《lolivo (丐幫幫主)》之銘言:
: 政經限時批精彩回顧
: https://youtu.be/nrON6ZSvdjU
: 年晃說出憲兵從哪裡來的,還有柯市長演講稿字幕帶風向事件,驚。。。
: 李晶玉:柯市長如果唾棄這些台灣符碼,可以不要用這些符碼。。。
稍整理一下案情內容
首先
憲兵接手處理是合乎理情法的

世大運開閉幕誠如新聞之報導 已佈署警力6000名 考量世大運多達十多日的排班
基層警力調度難以負荷之問題 動用憲兵合乎當下警力人員不足之情況

比賽及世大運期間觀眾席並無針對特殊旗幟進行管制
惟旗面之尺寸有進行控管 亦事先對外公告
依保障其他觀眾視線不被阻擋、維護觀賽品質之基礎 合理
相關規定亦於世大運開幕之前公告
如對賽場與典禮秩序有疑慮應該先行於管制入口詢問或洽相關單位
公告舉例如下:
2017年8月15日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8-15/94996
「依奧會模式,比賽場地內只能出現大專體總會旗,而觀眾席則不受此限制,但需注意尺
寸不能超過長2公尺、寬1公尺的規定」
意指觀眾席並無限制任何國國旗進場 但有限旗幟尺寸
如長超過2公尺或寬超過1公尺 將可能違反規定
所以您可以看到轉播節目中有合乎尺寸規範之國旗或球員支持牌示於觀眾席上手持或揮舞
當然抓的對象只是針對有干擾比賽者
例如一個人帶一整袋好幾打的旗子進去 危安擋下亦合理
進去發旗子的行為本質疑踰越觀賽或典禮之目的
常理 任何考生當然都希望在考學測、指考、期中期末考的時候 左右無他人干擾
例如叫賣或補習班傳單更不可能進入考場
常理 在醫院裡任何家屬或病患也當然都希望醫院舒適、安靜無其他意識型態干擾秩序
將心比心 如果您是裁判、球員、典禮演出者 是否也都希望收到一致的支持與尊重
也因此 世大運亦限制12歲以下的小孩家長應妥善考慮觀賽之適切性或陪同指導
這些都是在國家或外賓慶典裡必要的限制 世大運是否該視為國家慶典或外賓慶典
主辦單位有權考慮與決定
否則的話 何不開放飲料叫賣和香腸攤入場呢?
補充 世大運入場規定「賽會進行之物品、行為(詳如官網、場館公告)得移請警方處理」
https://tickets.2017.taipei/info/approachnotice
任何形式的意識型態表達與展演 台灣的法規除公署管制區外或路權申請外
並無特別限制 您支持台灣建國、年金改革或反對改革
亦可於賽前、賽中或賽後於其他不影響交通之地點進行 宣發傳單或申請遊行
因此世大運之規定確有其道理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
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只要轄區內司法警察官(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條,司法警察官可為縣市長、警察局長或
警察大隊長)命令 憲兵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為司法警察之職受理執行偵查犯罪
或白話解釋之 只要市長柯文哲指示 或是警察局長、警察局大隊長、警察廳長指示
皆可以調度憲兵執行犯罪偵查勤務 該調度或命令確實有法源依據
最後補充相關輿論之申辯
依據陳抗人士公佈之影片如下
https://www.facebook.com/jessica5945/videos/1630626870290259/
該案於警局之發生後續之衝突
執勤員警於警局內之說辭00:00:18為該偵訊對象觸及妨害公務之嫌
01:27:27非偵訊對象於警局內私下述明其目的為要求警方釋放偵訊對象
01:28:00非偵訊對象於警局內私下述明其認知判斷為 「非法逮捕、非法羈押」
01:47:10警局之分局長告知其在所現場為辦公處所正在進行辦公
希望非偵訊對象暫離開現場勿佔據通道
非偵訊對象以「阮要等待做筆錄」為由拒絕離開辦公處所
警員亦協助宣告 「請往外移動 謝謝」
01:48:05 非偵訊對象亦以「阮要等待做筆錄」 告知其伙伴其到場目的
01:49:00 分局長與警員配合勸離「拜託託託」「抱歉抱歉」「請往外移動」
直至2:14:51 非偵訊對象仍普遍不願配合、不願離開現場 除爭吵外 普遍不時竊笑警方
01:50:30 非偵訊對象表明他們的人被帶至警局 而非偵訊對象為自發到達警局
且強調為自行到達 警方告知被偵訊方之律師已到場
非偵訊對象質疑為什麼偵訊不讓被偵訊對象之友方目擊
分局長回應 辦案時本來(他人)就不能在旁
警方持續告知偵辦現在應淨空並勸離
1:53:10 警方告知他們的偵辦是符合程序的 如不符合程序歡迎在場人士提告、依法辦理
1:53:50 其間曾發生小型口角衝突 但警方之驅離仍未有成效
1:54:30 非偵訊對象要求警方退後 回頭後繼續竊笑警方驅離無力
1:56:30 警方表示檢察官已於在場偵辦 偵訊內容非偵訊對象可自行於場外瞭解
但拒絕現在目擊方式瞭解 甚至非偵訊對象斥嚇「你剛才那麼多時間早就瞭解完了啦」
1:57:30 接著非偵訊對象斥嚇警方配合其「放人 他們離開偵訊現場」之中止偵訊要求
警方聞訊後無奈
1:57:50 非偵訊對象述明警方之行徑「可惡」
1:58:45 非偵訊對象述明警方之行為為「摸頭」
1:59:50 員警經通訊後 陳述該攝影可能有影響個人個資 建議該經過雙方同意
非偵訊對象要求指示該要求之法源 員警回應「法律在你們的心中也在我們的書上」
引來非偵訊對象之嘲諷
2:01:10 非偵訊對象再度要求警方「人還他們,他們(非偵訊對象)即離開」
2:01:30 並要對警方「不要說依法辦理啦」
2:02:10 台北市警察局法規室人員在場宣告「該處為辦公處所」
並與非偵訊對象辯論紙本102年法務部判決內容
非偵訊對象之律師亦出面討論直到02:14:51影片結束 非偵訊對象仍未離開 影片結束
偵辦之事實亦有相關影片記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652&v=g2ExDKatZgM
0:30 大尺寸之旗幟以手持最高舉 確實有影響後方觀眾之觀賽視線
該影片之後段皆為嘲諷警方之偵辦過程 因內容該影片作者已詳細表達 本人不再贅述
歡迎自行閱覽
相關影片與證據也歡迎自行備份 亦歡迎其他翻案觀點或額外細節說明與補充
謝謝
作者: danny87173 (偉哥)   2017-09-04 13:17:00
不管啦 柯P濫權
作者: hayasui (哈雅速伊)   2017-09-04 13:18:00
認真推
作者: kudo0930 (我最喜歡小安寶)   2017-09-04 13:18:00
不管啦,跟藍綠主子一起罵柯就對了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7-09-04 13:18:00
所以就是縣市長跟警察長官,概括授權憲兵針對妨礙公務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9-04 13:18:00
柯市長沒做錯什麼
作者: chudly   2017-09-04 13:19:00
鍾年晃說是北市府負責誰敢嘴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7-09-04 13:19:00
可以直接強制處分的意思?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7-09-04 13:19:00
認真啊
作者: kudo0930 (我最喜歡小安寶)   2017-09-04 13:20:00
可是前面有一篇說總指揮是小英耶,你不該質疑專業名嘴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7-09-04 13:20:00
這個逮捕ˋ的犯罪理由,從你上面描述來看,影響視線
作者: Oolong5566 (烏龍五六)   2017-09-04 13:20:00
專業
作者: DrumREd   2017-09-04 13:20:00
推,棒高調
作者: kenro   2017-09-04 13:21:00
認真推!
作者: mituki0226 (小捲)   2017-09-04 13:21:00
你會被跳針憲兵違法亂紀 只是靜靜拿旗 沒有任何政治意涵
作者: HBK66 (hhh)   2017-09-04 13:24:00
政經說柯p就是柯p你別亂
作者: h777 (Number 10)   2017-09-04 13:24:00
鐘年晃臉腫習慣了 無所謂阿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7-09-04 13:26:00
那個警察條例第二條,後面那句 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這句話是要件嗎?我的認知(有錯請指教)那條應該是說在檢察官執行業務範內,特定的單位或長官可以指揮憲兵的意思吧?也就是說,檢察官認為有辦案必要時,可以請求市長調動憲兵跟警察。似乎是這個意思?
作者: PR58 (PowerRanger)   2017-09-04 13:30:00
終年謊不Yi外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7-09-04 13:30:00
所以法條解釋上,縣市長或警察長官能否未有檢察官的指揮
作者: oaoa0123 (ball ^ω^ ice)   2017-09-04 13:30:00
認真推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9-04 13:31:00
所以憲兵抓人這件要完全符合合法要件,要換余文上場了嗎?市長還是沒權力調動憲兵啊!法條我記得縣市首長也沒那個權
作者: kenro   2017-09-04 13:35:00
不對吧,是協助檢察官,且這個是指偵查權利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9-04 13:35:00
現在那位余文檢察官要上場救援勒??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7-09-04 13:36:00
補推這篇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9-04 13:37:00
所以現在看那位檢察官(余文)承辦被抓的人案,中央(國安局)可以沒事解脫了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7-09-04 13:40:00
我覺得還是要回歸刑訴229-231條文來看憲兵本身是否可以無須聽從檢察官指揮,或僅聽警察官長或喔喔樓主補推文了,你的那個推文其實才是真正的重點我是覺得,發文網友可以調整一下,不是市長或單純警察局長,就有指揮發動憲兵的權限,要沒爭議的發動權限是
作者: pprisa (AASKA)   2017-09-04 13:44:00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7-09-04 13:45:00
檢察官,這樣才能止住質疑的口吻憲兵負責保護副總統,進去是沒問題,重點是跑去抓旗子應該說檢察官有同意讓憲兵負責整個大會的秩序,不單單只是做副總統的維安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17-09-04 13:49:00
綠吱吱正高潮小警總沒空裡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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