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fly10015 (befly)》之銘言:
: 「孕婦在生產前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她的老公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所以在她本人沒有
: 撤回授權,且沒出現危及生命的情況時,我們(醫院)沒有改變生產方式的權力,除非她
: 的授權人(老公)同意。」醫院也拿出《產婦知情同意書》及《外科護理紀錄單》,證明
: 是家屬堅持要自然產,拒絕醫生改用剖腹產的建議,「家屬不採納我們的建議,又有自己
: 的堅持,我們也只能尊重,對於孕婦的不幸離世,深表哀悼和同情。」
我比較好奇的是
在中國由我簽署授權書授權他人可以簽署我的相關文件
結果簽完之後我反而沒有權利去決定自己的任何事
只能讓授權的那個人來決定
這樣不會很怪嗎??
我們臺灣也是這樣嗎???
有沒有人可以出來跟小弟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