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eak777 (花朵)》之銘言:
: 如題
: 想請問一下
: 一例一休是對勞方比較有利還是資方
: 好像是資方比較有利
: 聽說是因為加班費的關係
: 還有能不能有高手能簡單的來說一下一例一休的遊戲規則?
重要的法律規定大概如下: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大概就是原則上每一個禮拜只能上班5天,然後要有一天休息日,一天例假日
如果休息日要上班,那麼雇主就要加倍給薪水,就是2倍薪水。
這樣對老闆不利,因為以前都用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來算,就是原本的薪水再加上33%或
66%的薪水,可是休息日來上班,要加100%的薪水,因此老闆森氣氣
第 36 條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這大概就老闆想休的第二項,每幾日就要有一天例假日這條,記得嗎,之前不是政府才說
有些行業確實不適用每幾天有一天例假的規定,例如百貨周年慶等等,所以老闆想修這個
讓勞工可以連上14天班之類的。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24條跟32條就是延長工時的薪水,也就是比休息日叫人來上班的薪水更便宜
可是這種便宜的薪水每個月只有46小時能用,所以老闆們好像要求修高到56小時
這樣就不用叫員工休息日來上班付2倍薪水啦
不要修怎麼看都對勞工有利。
對老闆根本不利,因為以前花很少的錢就可以請人來加班,現在卻不行,老闆當然想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