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刁男髒話辱警母親只判拘役10天 檢察官不服上訴
3.完整新聞內文:
刁姓男子將汽車逆向停放在社區入口前,擋住人車通行,社區通報警方;警方要求
刁將車開走,他以有喝酒拒絕,警員還在溝通之際,他便以髒話破口大罵,用語涉
及到警員母親,警方立即將他壓制送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
10天,檢察官認為刑度太輕,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9月15日晚間11時許,刁姓男子將汽車逆向停放在新北市板橋區一處
社區入口前,妨害他人通行;保全通報轄區海山警分局警員及社區莊姓總幹事到場
處理,警方依據車籍資料查出車主,至刁的住處要求他移動車輛,刁則以他已經喝
了酒為由,拒絕移車。
莊姓總幹事向警方詢問是否可以直接將刁的車拖吊,警員說明,因停放車輛處不是
屬於道路範圍,警方無法強行移置;刁此時卻以髒話三字經辱罵警員,用語涉及到
警員母親,當場被壓制逮捕。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刁恣意對執行公務警員施以侮辱,視國家法治於無物,所為
甚屬不該,念及他承認犯行,犯後態度非惡,日前判處拘役10天。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指出執法人員在人力不足及無法獲得合理補休及
報酬之情形下,克盡職責,讓被告有尚稱治安良善的生活環境,本當給予過勞值勤
的警員應有尊重;被告卻對到場處理警員以穢語辱罵,對於此種惡質行徑,本應予
以從重量刑,以法院判決之刑度表現對於警察同仁工作的支持。
檢察官指出,原審僅僅判處拘役10日,顯難給予被告警惕,並對執法人員表達支持,
原審量刑顯然過輕,原判決量刑似有違量刑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與一般人民之法
律情感相悖,無法達成客觀上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請撤銷原判決。
新北地院指出,量刑輕重,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若量刑並未逾越法定範圍,又
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案原審已參酌量刑上所應參酌各項情狀,在
被告所為犯行責任基礎下科刑,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難遽認失入(法律上指
犯輕罪而科重刑),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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