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微信正式立法監控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09-12 13:50:19
這東西你要說對也不是全對要說錯也不是全錯
原因在 9/7 左岸官方出了這麼一則公告
http://www.cac.gov.cn/2017-09/07/c_1121624277.htm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佈《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規定中第九條1項: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
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
的網絡群體空間。
.....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
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其實在台灣在網路群組傳播、散布訊息也不是全然法外之地一樣受法律規範
只是民刑事責任都需要個案去討論實際的責任問題,
而左岸則把這些責任明確化賦予法律上的作為義務,而更慘的是第十條的客
體範圍遠超我們一般的認知範圍...
不過如果單就此一法規其實官方說法就是網路社群的自我管制
http://www.cac.gov.cn/2017-09/07/c_1121623976.htm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
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
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
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台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
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
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
,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
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
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但是* 要搞你不是這個而已啊.....人家還有其他法規範...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11修訂)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174847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
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
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6個月
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
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
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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